晨报讯 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告,并将对全省通过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网站进行严管。据了解,以后凡在江苏省网站上发布公开、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不分有偿或无偿,均需在省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被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此外,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任何网站中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必须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药监部门指出:对于违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