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确定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以及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一次“正名”。我们相信,随着相关系统、完整法律规定的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保障。
据新华社8月29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完全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将会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
说起人民陪审员,其实人们并不陌生。早在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已经产生,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了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然而,时至今日,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致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法落实或标准太低,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正是因为没有规范化、程序化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导致诸如实行陪审与否、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责权利、陪审质量高低如何评判等等这些与司法审判和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都依赖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院的意愿和工作方法。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代化,而且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决定》在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还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规定了具体组织措施。比如,确立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等。所有这些,无疑将为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本身的素质高低也很关键。为此,《决定》不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而且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陪审员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规定明确,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从法律上确定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以及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一次“正名”。我们相信,随着相关系统、完整法律规定的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保障。(稿源:工人日报)(作者:郭振纲)(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