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明文规定迁建原则
前言
昨天,北京召开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等法规。在这些法规中,一些亮点值得关注,例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有望出台、批建大型游乐场要开听证会等。
议题2
本报讯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审议,修改稿中规定,未核定为文物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必须征得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昨天的审议中,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本市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保护难度大。而《办法(草案)》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
修改稿明确划分各级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法制委员会同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建议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档案;定期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核定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三年公布一次。”
另外,修改稿中对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划分,如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施。
另外,修改稿中规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委员建议应禁止历史文化遗产过度开发
会上,张文啟委员对该办法中没有对文物迁建作出规定提出质疑。张文啟委员表示,现在文物拆除又重建的情况很常见,可是有的文物的迁建就被证明是不应该的,那么到底哪些文物可以迁建,哪些不可以,办法中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原则。
郭栖栗委员在随后的发言中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物出现了过渡开发和过度利用的现象。现在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也引来了对文物的过度利用。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办法中应增加禁止对历史文化遗产过渡开发和利用的条款。另外,也应立法的角度提出文物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尽快腾退的要求。
A04-A05版采写:本报记者秦文周奇页面功能 〖 字体:大 中 小 〗 〖 返回顶端 〗 〖 关闭本页〗相关文章新闻检索搜索条件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所有时间 昨天以来 3 天以来 7 天以来 15天以来 30天以来60天以来90天以来新闻热线《新京报》新闻热线 010-96096333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订报电话:010-96096333投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