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市政府印发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娄底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市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增强企业主体意识、强化事故善后处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由于安全监管力度有限,企业主体意识不强,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上舍不得投入,出了安全事故后又无力承担其应负责任,造成政府工作被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府加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规定:煤矿生产企业以矿为单位按上年实际原煤产量分档缴纳:最高70万元,最低8万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最高60万元,最低3万元;对新开办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按不低于3万元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账专用,其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企业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年无生产伤亡事故,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应缴风险抵押金总额减半收取。”(作者:刘明军 刘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