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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独身妈妈合法化


NEWS.SOHU.COM  2004年09月28日17:51  来源: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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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电话,一些学者,让吉林省独身女性做妈妈合法化。这项立法规定引起轩然大波

  本刊记者/李楠

  姜国民,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在为一个10多年前曾经给他打过电话的不知名的女性惋惜。他清楚地记得谈话的内容:对方在电话里说,她有一个女性朋友,年纪不小了,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孩子,是否可以不受到处罚。姜国民说,他当时建议对方领养一个孩子,但打电话来咨询的妇女说她的朋友希望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自己生一个。这在当时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姜国民只好说,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孩子是不被允许的。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今天,就不再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了,当然,一个前提是在吉林省内。于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我很清楚,想生孩子的并不是她的朋友,而是她自己,她不好意思说而已。”姜国民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但当时那个人的年龄已经不小了,到现在估计差不多也该有50岁了,即使还想生,可能已经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已经不想生了。”

  在过去的10年里,吉林省计生委接到的类似电话也不过只有两三例,而且来电者无一例外都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吉林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事件。副部长王秀玲说:“倒是有大龄女青年找到我们,说我想成家,你们能不能给我介绍个对象?还没有想生孩子的单身女性找过我们。”

  仅仅是几个人的要求就引起了吉林省立法者们的重视,并最终为满足她们的要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诉诸纸面。在中国现阶段的立法工作中,这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奇迹。

  规定的曲折诞生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获得通过。根据该法的要求,全国各地要分别制订符合当地情况的实施细则,吉林省也不例外。今年年初,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草拟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并将该草案报到了省政府。在计生委提交的草案中,没有第三十条的相关内容。

  在吉林省法制办主持的对草案的讨论中,姜国民提到了曾经有单身女性提出过要生育孩子的事情。他在讨论中随意提到的这件事引起了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的注意。张满良觉得,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国家法律中保护和尊重公民生育权的规定,于是他提出,在条例中加入相关的规定。

  这是一件破天荒的事,如何使规定在表述上做到严密,让立法者们着实费了一番心思。张满良说,他最初提出的说法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可以采取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但问题是,有人认为正常的性行为也算辅助技术手段怎么办?于是,在“辅助技术手段”前加上了“医学”两个字作为限定。后来又考虑到克隆人的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还没有明文的规定,于是再次为“辅助技术手段”增加了一个限定语:合法的。

  在草案提交给吉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过程中,对这一条规定的争议同样伴随始终。反对者害怕会有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随之而来,但省人大法工委的委员中也有一部分人坚决表示赞同。吉林大学副校长、法学专家张文显是赞同者之一。他说,吉林大学的女教师中就有人有这样的想法,甚至还想过要上法庭争取自己的生育权。

  在张文显等个别委员的坚持下,这一条规定得以保留。但最终定稿还是做了一点修改,原稿中的“人员”被改为了“妇女”,将单身男人是否可以生育的问题搁置了。

  争议和隐忧

  条例出台以后,得到的好评很多。吉林省妇联主席杨湘岚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在东北师范大学工作的张艳梅女士说,她是一个结了婚但不想生孩子的女人,允许单身女性生育的规定对她来讲显得远了点,但是她对此表示理解。她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对人的选择权利予以肯定是好事。

  但是也有人表示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担忧。

  “单身女人可以生孩子,那这孩子岂不是要没有爸爸?”长春市一位王姓出租车司机的话代表了不少普通老百姓的意见。

  吉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闫晓玲在接受采访时首先表示,她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女性权益很有好处。但她谈的更多的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有人花钱买通关系,把私生子合法化怎么办?孩子要求知道生父是谁,或者涉及到抚养权问题时怎么办?万一一个捐精者和其后代结合造成乱伦怎么办?假如独身女子在生育了小孩之后,又要求结婚怎么办?

  据吉林省计生委的负责人介绍,条例送到国家计生委备案的时候,国家计生委也有人为此进行了争论。计生委科技司和外事司认为,这条规定不但在全国属于首例,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对提升中国尊重人权的形象很有好处。但同时也担心这条规定可能引发社会和伦理问题。

  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吉林省立法者已经开始考虑。张满良告诉记者,不能因为可能出现问题就不做了,将来出现问题,将来会有办法解决。他说,下一步有可能会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使规定更加明晰。 ■

  吉林新规更多体现了其对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及其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生育权之惑

  本刊记者/唐建光

  11月12日,记者打电话到国家计生委法规司,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听说吉林省已将含有该条款的条例出台,连说三个“不可能吧”,惊讶之情溢于言表。她称,吉林省曾经将文本送国家计生委征求意见,国家计生委明确建议删除这一条,没想到吉林省最后还是把它保留下来了。

  同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表示,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他的意见是,“对于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但没必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

  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订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由此而来的各地“自行其是”,正将中国人关于婚姻与生殖的最新并且有争议的观念,追认进法律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段成荣认为,该条例的出台是科学发展的结果。以前生育会和婚姻紧紧联系在一起,是因为生育只能通过性行为来完成。而只有合法的性行为才会得到人们的承认。一个妇女如果非婚生育,则说明她一定有婚外性行为或婚前性行为。人们反对非婚生育,其实反对的是非婚性行为。所以生育不能脱离婚姻存在。但现在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生育不需要“性”了,人们可以通过体外授精、试管婴儿技术来完成生育。非婚生育不再必然是非婚性行为的结果,社会伦理排斥非婚生育的必要性减少了。这也就为“独身女子可当妈妈”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基础。

  段成荣称,人口研究界一般把50岁仍未结婚的人视为“终身不结婚者”。而目前他们调查的数据是,“终身不结婚者”在男性中只有2%的比例,女性则不足2%,其中多数还属于身体或生理缺陷造成的。既终身不婚又想生育的女性应该远远低于这个比例。有这个需求而又有经济、心理承受能力并付诸实施的,比例还会更低。即使放之于全国,要当独身妈妈的也很少,何况一个吉林省?所以条例的出台,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综合各方对吉林新规的评价,更多肯定了其对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及其权利的承认和尊重。甚而有人认为,生育权是天赋人权之一,早于和高于法律而存在。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可以通过法律对生育权进行调整,但从社会进程来看,法律越来越趋于符合人性和尊重人权,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即便如此,也有网友指出,要达到生育这一结果,性行为和“医学辅助手段”,哪一种是更为人性和更为科学的?我们能够承认“医学辅助手段”诞生的单亲孩子,是否应该承认非婚性行为诞生的孩子的合法性呢?

  而从现实来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总框架内,当前各地自行其是的现状可能会产生某些问题。如普遍担心的“洼地效应”,全国众多的独身女子通过各种方式到吉林省定居,吉林省又当如何?

  诸如此类问题,只是当前中国社会对性、婚姻和生育等权利进行再认识过程中出现迷茫的一个体现,吉林新规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试图从法律上去承认它,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还不够完善和妥帖。 ■

  “不能因为容易出问题就不干事”

  本刊记者/李楠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用这句古话来描述张满良在本次立法工作中的表现是再恰当不过了。在一次偶然的讨论中得知曾经有单身女性要求生育的事情后,他大胆地提出以法规的形式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给予许可,并最终使其成为了现实。

  这位吉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的处长从事立法工作已经20年了,在采访中,他一再重复他所崇尚的立法宗旨。一位长春当地的记者对张满良的评价是:具有学者气质的官员。

  新闻周刊:单身女性要求生育的现象并不是很普遍,你为什么仅凭你所知的一个案例就提出了这样的立法设想?

  张满良:虽然有这样要求的人很少,但她们的声音也该得到重视,这些人的生育权也该得到关注。立法应该讲公正合理,只要要求是合理的,就应该给予考虑。

  提出在条例中加入这样一条规定,我主要是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已经有了这个要求,那么能够解决的要尽量解决;第二,做出这个规定符合立法宗旨。我理解的立法宗旨应该是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给公众尽可能多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第三,这是保证生育权平等的一个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确认了公民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也对生育权做了限制,也就是必须依法结婚才能生育;第四,这是健全法制的需要。如果没有这个条例,出现类似的生育就是违法的,在这个条例出来以后,就是合法的了;第五,也是建设先进法制文化的要求。如果这个规定是先进的,那么其他地区也会来学,如果这个措施是错误的,发布以后国家也会予以纠正。

  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强调把性行为生育排除在辅助手段之外?是因为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吗?

  张满良:非婚性行为在现在的法律下还是禁止的,我们现在还没想放得那么开。要是允许的话,就容易造成社会混乱,二奶们都解放了。

  新闻周刊:要是包二奶的人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来生孩子怎么办?

  张满良:按照规定,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如果允许你说的现象存在的话,就不能达到保证社会秩序的目的了。

  新闻周刊:现在各方面的意见不太一致。比如有人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母亲过早去世,那么孩子是不是可以找他的生父要求抚养权?

  张满良:据我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生理上的父亲并不是法律所确认的父亲,法律现在确认的父亲包括生父、养父、继父。但如果真出现问题了,应该说不是这个法能解决的问题。其实类似的问题在这个规定做出以前就存在了,所有的试管婴儿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但对我们地方立法来说,没有权力对此做出规定。

  新闻周刊:你在提出这个立法建议的时候,想过会有各种争议吗?

  张满良:干点事就是这样,如果啥也不干,肯定啥毛病没有。但咱们不能因为干事容易出问题就不干事了,对吧?

  新闻周刊:条例最后规定单身女性可以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这对单身的也不打算再结婚的男性来讲是不是不太公平?把“人员”改为“妇女”的用意是什么?

  张满良:开始我们写的是人员,既然是要保证生育权平等,就要保证所有人的生育权都平等。政府有提出议案的权力,但人大有修改的权力,可以最后修改。

  据我理解,人大之所以这样修改,一个是因为没有单身男人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现实没有需要;再有一个原因呢,就是技术手段还达不到。

  新闻周刊:在制订针对这一条款的补充规定时,你们有没有可能考虑把被人大排除在外的决定不再结婚的单身男子的生育权加入进来?

  张满良:人大已经做出决定了,如果我们再提就不好了。这个规定短期内肯定不可能改了。

  新闻周刊: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涉及两性观念的问题上,东北地区有好多事例走在了前面。比如今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就编写出了全国第一套性教育丛书,吉林省这次又充当了先行者的角色。这和东北地区给人的经济发展滞后、观念上也比较落后的印象好像不是很一致。

  张满良:已经有一个记者问过我这个问题了,当时我还没有考虑过。后来我琢磨了一下,如果这样的事情代表了一种先进文化发展的话,如果我不提出来,别的地方也会有人提出来。虽然在我们这儿出现是偶然的,但在这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又是必然的。

  但为什么这样的先例没有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呢?我觉得这个事和经济发展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经济立法方面走得比较快。但计划生育属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 ■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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