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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法官的腐败同盟


NEWS.SOHU.COM  2004年09月28日18:34  来源: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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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共13名法官,被纪检部门查出受贿400余万元,其中12人罪证确凿,已被审判(另一名仍在补充侦查中)。

  此外,该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个法院内违法违纪涉及人员之多堪为全国法院系统建国以来罕见。

  这也是近年来中国国内被公开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串案。

  据最高法院今年提交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则称,群体性、团伙性的集体串案正成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征。

  其间,武汉13名法官形成的利益同盟,无疑是一个标本。

  法院,是人们对正义期待的底线。但这一底线的某些环节,仍不时被执法者侵蚀。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但人们更为期待的是,一场深刻的司法体制改革。

  武汉:13名法官的利益共同体

  ■本刊特约撰稿/俞禾(发自武汉)

  在掌控实权的法院高层中,副院长一人即可决定案件的走向与结果,利益均沾成了案件中几乎每个环节的法官们共同默契的潜规则,而律师们则担任起穿针引线的掮客

  2004年4月7日,北京京西宾馆,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正在举行。其间透出消息:2003年,全国的22万余名法官(2001年统计数据)中,共有794名法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52名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天,在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原副院长——柯昌信和胡昌尤站在被告席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零6个月。

  在此之前,柯、胡属下的10名法官,先后在湖北各地法院受审,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该院民二庭2名副庭长,民二庭、经二庭、执行庭、审监庭和经一庭的数名法官;另一名经二庭副庭长案在补充侦查中。

  武汉市纪委的材料称,上述13人共受贿400余万元。

  和11名前同事一样,柯、胡二人当庭口头声明服判,不再上诉。湖北省一位知情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一位涉案法官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应该说一审结果就是终审结果了。”

  据了解,大部分涉案法官选择了自行辩护。“他们(法官)大致都知道会判多少年,(因为)受贿罪的法律条文非常清楚,什么情节、多少钱以上、该判多少年都是非常清楚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向记者解释这些法官不请律师的原因。

  这是近年来国内公开报道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串案。

  湖北省高院那名副院长对记者说:“全国的法院中不是武汉一地出问题,但武汉中院问题较突出,涉及的人比较多。”

  13人,还并不是问题的全部。除此之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个法院内违法违纪涉及人员之多堪为全国法院系统建国以来罕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称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人员近千,其中在编法官500余人,高级法官100余人。

  “早在2000年,武汉市中级法院就有3名法官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但都做了不起诉处理,以致后来这13名法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出自湖北省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报告如是说。

  一起案件掀翻两家法院

  “这个举报人不简单,因为他的案件,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常务副院长和三名法官已经栽了。现在又牵出了武汉中院的13名法官。”湖北省一位了解案情的人士透露说。

  2000年5月20日上午,十堰中院执行庭的警车载着20余名手持微型冲锋枪的法警,来到位于武汉的湖北省电力物资公司丹水池仓库,要求异地强制执行一批钢材的归属。此时,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也有50余名手持冲锋枪的民警赶到现场,拒绝让对方执行,双方持枪对峙。这已是双方十天来的第二次武装对峙。在湖北省高院的干预下,十堰法警撤退。但这一事件,一时令全国瞩目。

  这起事件背后的人物,就是湖北省金马房地产公司老板文艺。后来查证的事实表明,从1998年8月开始,此人用伪造的国债保管单,在十堰市嘉泰典当行骗当,得到现金200万元;当票到期后,因为无钱还当债,又伪造各种合同,骗得武汉长江轮船公司(国有企业)的1904吨钢材。后经十堰中院裁定:这批钢材归典当行所有。

  2000年5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在湖北省高院门口将涉嫌诈骗的文艺抓获。2001年5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艺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文艺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文艺不服提出上诉,但此后的二审亦维持了原判。此案后来牵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经学、办公室主任鲍超、执行庭法官徐勇等7名法官在判案期间涉嫌受贿等经济问题,多人被判刑。

  事件尚未终结,身在狱中的文艺,随后又把武汉市中级法院一批法官送入了监狱——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文艺开始申诉过程。据此前媒体披露,其亲属通过代理律师找到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的儿子,送了10万元,随后又通过高,给常务副院长柯昌信40万元、给审监庭的法官李冰冰等人10万元。

  但随后,武汉中院又有法官向文艺的家属索要10万元。其家属眼看花了钱却申诉无望,便以一封检举信告到了纪检委。2001年12月,纪检部门开始调查。

  2002年初,武汉市委领导指示由市政法委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组织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为了从外围搜集证据,武汉市纪检委决定把武汉中院从1998年以来所办的数千起案件全部复查一遍,陆续在审监庭、民二庭、经二庭和执行庭办理的案件中查出了不少涉嫌枉法裁判、涉嫌受贿的问题。

  作为这次检查的较为次要的收获,13起案件的17名承办人被通报批评,10多人退出收的礼金3万多元。

  据知情人透露,2003年1月,专案组对举报信中的涉案律师采取了“双规”措施,逐渐打开了缺口。武汉市纪检委开始接触武汉中院的相关法官,第一个找来谈话的就是审监庭的主审法官李冰冰。

  一位知情律师告诉记者,纪委找相关法官谈话,没想到谈一个人有问题又牵出一个人,再谈还有问题,又牵出更多的人。(亦有消息称,武汉中院“法官受贿案”是由一起房产纠纷判决明显不公而被举报牵出的。)

  2003年2月,通过与律师的谈话,专案组挖出了3名副庭长和其他几名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随后通过几名法官的供认,专案组“发现了”常务副院长柯昌信。但柯起初坚称清白。

  2003年2月,柯昌信被改任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

  “当时有人担心武汉中院的问题不能再查下去了,再查整个中院就要垮了。但是湖北省纪委下了决心,严令一查到底。”一位知情者说。

  在柯昌信被牵出后,另一位副院长胡昌尤投案自首。

  据查,1999年8月至2003年2月,柯在担任常务副院长期间,频频接受他人的请托,先后在多起案件中利用职权为人谋取利益。期间,他分别收受了文艺(已判刑)、律师张某、兰某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贿赂共68.2万元人民币、9000美元、1万元港币。

  其中,1999年12月,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为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申请执行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8800多万元的股权时,见该执行标的物因另案被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诉前保全,便托人找到柯昌信,请其帮忙将立案庭超标的保全部分股权给其代理的案件执行。2001年1月24日,兰将10万元人民币托人送给柯昌信,后柯通过对下属“打招呼”,使兰顺利办理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的解冻和重新冻结手续。

  今年59岁的副院长胡昌尤(副局级),则利用分管民事工作之便,先后14次收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他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法官的分赃潜规则

  在武汉中院“法官受贿案”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受贿法官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同盟,也正因为这一同盟,使得一个法官落网,便牵出其他同事。

  湖北一位法官向记者分析,这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有关。

  据介绍,除审监庭以外,其他的庭审都实行合议庭的主审法官负责制——因此普通案件中一般的可能是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串通受贿,不会牵涉到副院长,但是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利益均沾,相互关照。此外,法院内部同事间也会互相关照,李冰冰出事的案子就是民二庭的副庭长高光发介绍的。

  “这并不能说合议庭制度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庭长告诉记者,合议庭的设置就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裁判权,因为任何案件除了少数标的额小的可以独任审判(一个审判员和一个助审员即可)以外,大部分案件必须合议庭组成人员通过才能判决;在一审二审到再审的过程中,还是不同的合议庭在工作,这样就更加限制了枉法裁判的可能,除非当事人能打通这一连串10人以上法官的所有环节。

  “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当事人没有那么大的神通,法官也不可能个个都腐败。”这位庭长说。

  但是,打通关键人物是一个捷径。

  一般来说,我国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为了避免二审之后还有冤假错案,法院内部还专门设立了一个内部监督程序——审监庭,审监庭可以对二审后的案件提请“再审”。在本案中,当事人文艺要想推翻二审判决,必须想方设法打通关系让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事实上,审监庭的主审法官并无权决定是否再审,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审委会的讨论过程中,一般是由审监庭的主审法官提出倾向性的意见,说明某个案件是否具备再审的条件。之后,审委会中主管审监庭的副院长的意见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只要主管副院长表态,审委会的其他成员不会表示反对。

  “一旦再审程序启动,常常意味着必然会改判,所以审监庭的审判程序客观上决定了打通某些关键人物就可能造成改判。”这位庭长说。

  李冰冰担任审监庭主审法官期间,分管审监庭的就是常务副院长柯昌信。

  一位法官说,虽然制度上有制约的设计,但实际上,院长们的权力仍然是很大的,他们常常是扭转乾坤的关键人物,何况还有下属们的配合。

  而且,柯的身份决定了如果柯自身有问题,就是中院的决策层出了问题。据知情人称,在武汉中院,业务水平较高的柯昌信是法院的实权人物,一个“不是院长的院长”。审判委员会这样的核心工作一直都是柯昌信在主持。

  湖北省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分析,在武汉中院集体串案中,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评议、把关,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副院长都“利益均沾”。

  他们举例说,法官刘菊平受贿23次,12次是与副院长胡昌尤、副庭长王青、周顺昌、高光发及另两名同案法官等共同受贿,与本庭庭长周顺昌共同受贿达7次。有的主审法官受贿后还带回去分给其他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有的副庭长受贿后带回去分给主审法官及其他承办人等。

  换言之,在这一群法官之中,共同受贿、分赃,成为彼此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这一潜规则有一个生动的佐证:据传,第一次纪委找柯谈话后,柯已知道有人写信告他受贿40万元,在一次圈内人聚餐时,柯大骂介绍该案的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老高不够意思,明明给了我20万,硬说给了40万,这小子什么事没干,他倒落了40万。”

  律师法官的暧昧关系

  在13名法官被查处的同时,另有44名律师受到了调查,其中仅向柯昌信和胡昌尤二人行贿的律师就多达13人。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所有行贿人都是律师。

  据湖北省高院一位人士称,这些律师熟悉法律,反侦查能力很强,即使在行贿中也很会保护自己。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行贿的律师被作为证人保护起来,并且得到了“政策”——只要说出(受贿人和受贿数额)就不被追究。

  据了解,律师行贿一般分直接行贿和介绍行贿。直接行贿就是律师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法官和律师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渊源。”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很多律师和法官是校友,关系错综复杂。”

  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组一位姓楚的书记介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说,“每年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研究生有300多人,全部从事法律工作。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如通过考试,同时也通过了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考试,一般首选是到法院当法官,当几年法官后也有人辞职去做律师的。很多律师就是从法院、检察院出来的,因为在司法系统积累多年,他们的‘资源’很丰富。”

  “律师对法官滥用职权无力对抗的状况,也迫使一些律师不得不贿赂法官以寻求合作。”湖北省检察院的一位人士分析说。

  本案被披露之后,武汉中院在剖析了全国很多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上,专门就“如何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一种比较正常的关系”给高层写了一份分析报告。这份报告据称直接促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要建立法官和律师间的隔离带。

  据了解,关于对违法律师惩罚的若干规定也正在制定中。

  法院院长道歉

  2004年1月13日,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事发后接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周文轩,在长达万言的工作报告中,向武汉市830万市民道歉:“今天向各位代表报告这些问题,尤其是法官队伍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心情非常沉重。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形象而愤恨。”

  1月14日上午10时许,会议就《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据媒体描述,当大会主持人询问“赞成的请举手”时,会场刷刷地举起一片;主持人接着询问“反对的请举手”,在会场左边的中心位置突然举起一只手。当主持人再次高声请求确认时,那只手举得更高——人大代表、武汉创新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厚安投了反对票。

  袁厚安后来对媒体解释说,“尽管我明知一张反对票的力量微不足道,但我需要用这张反对票来提醒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一份关于法官犯罪的报告

  武汉中院13名法官的背后,是湖北近年91名落马的法官;他们的背后,是司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法官?

  就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案

   发之时,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

  这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在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这份报告更有价值的是,深入剖析了法官犯罪的特征和根源,并提出了改革司法体制的对策。

  报告说,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将导致人们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

  “法官犯法现象态势严峻”

  这份报告用“态势严峻”一词来形容他们所观察到的湖北省近年法官犯罪的状况。报告称,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官犯法”现象,基层法院职务犯罪多发,有的基层法院发生多起或多名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有的甚至连年发案。如浠水县法院,2001年至2003年,每年均有一名法官被查处。

  报告也分析了当前法官职务犯罪的特征。

  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

  这份报告以武汉中院和宜昌中院(2002年以来有7名负责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官被查处)职务犯罪串案为典型说明,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有的律师行贿成习惯,成为职业“掮客”。

  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

  犯罪时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者占91人中的一半,他们虽然大多数不具体承办案件,却是“管法官的官”,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或执行把关,利用职权干涉案件审判或执行。

  “柯昌信手里的行政权,是他给审判人员批条子的另一个筹码。由于我国法院是行政化管理,法官的升迁,待遇,院长有相当的话语权。因此,他通过利益均占的形式,把审判人员拉下了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武汉中院的集体腐败,根子就是柯昌信等人的权,特别是行政权。

  湖北检院人士的报告中特别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亚非,在审理武汉某娱乐公司与武汉市某家俱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过程中,与前者一位副经理许某私下交易,先为该公司指点上诉理由,后又指示其提交上诉信,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该案时提出有利于该公司的改判意见,还将审委会决定内容透露给许某,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人民币20余万元,港币1万元。

  此外,犯罪时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者占40%,他们通过具体承办案件“吃案子”;即使是书记员、法警、内勤,也可利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刑事审判中法官职务犯罪常常是其它犯罪的保护伞

  有的法官甚至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利用手中权力充当“保护伞”。如2000年黄石市石灰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阎福兴,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卫浩及辩护人贿赂1.2万元后,向该市中院技术处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出具虚假检验鉴定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使其逍遥法外。

  法官犯罪的常用手段

  这份报告列举了法官贪赃枉法常用的手段:

  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如黄冈市中级法院原院长程坤波在该院审理陈某与丈夫何某离婚上诉案时,先是收受陈某5000元贿赂,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审理时向陈倾斜;在收受何某1万元贿赂后,又安排该院受理何某申诉,责成法庭暂缓执行。还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二是造假案。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陈胜云,私自受理官汉琼诉刘胜蔚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4起,受贿20.9万元。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法律文书30余种100多份。

  三是抢管辖。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四是卖证据。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隐藏诉讼证据原件导致原告败诉,王则敲诈原告出钱购买证据。

  五是吃回扣。如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有关部门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关系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六是滥执行。如十堰中院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材。

  七是搞“有偿服务”。如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取现金1万元。

  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这份报告指出,总体上来看,法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都不算大,涉罪法官也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如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较上一个五年下降10%。其中民事案件下降11%。

  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而受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法院感到失望,不愿再去法院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谁来监督法官?

  这份报告指出,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是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

  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法院的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内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和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问题依诉讼程序解决。

  该项报告指出,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落空。

  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中,近60%为本科以下文凭,其中涉嫌渎职侵权者83%为本科以下文凭。

  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大部分受贿均为任中院院长后所为。鄂州中院院长鄢立中在任鄂城区区长、区委书记时就已经腐败堕落,仍然被选举为中院院长。

  另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去年河北省提拔了5个中院院长,其中一半以上是原县委书记。

  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经济收入与同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相去甚远,导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

  审判制度设置存在缺陷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方面,现有审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审判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乏力。基层法院普遍推行主审法官改革后,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裁判权限,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

  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违背审判规律。在法院内部,由于实行请示、决定等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导致对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监督弱化。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上级法院法官利用终审权、改判权非法干涉下级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下级法院法官为保证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错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

  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作出且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以可乘之机。

  审判公开没有落实。不少案件仅限于庭审公开,确定主审法官的程序,审判法官身份情况等对当事人不公开,判决书阐述裁决理由、证据采信情况等方面也不够充分,有的法官暗箱操作,当事人及外界难以监督制约。

  审判制度外部监督存在缺陷

  报告作者认为,当前对于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软约束多,硬措施少,导致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约束。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一位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副主任也表示,现有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比较多,包括党的组织、纪检、政法部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各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缺乏足够的规范。

  他说,现在强调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呼声很高,但是问题是要强调监督程序上的规范性,把监督的主体和渠道搞清楚。

  他指出,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是虚置的。比如人大是管“帽子”的,法院审判员以上的法官都是人大来任命的。但现在人大的专职化不够,内司委和法工委主要是过去政法界的领导担任,甚至不是搞法律的人员在做,任期是5年,是过渡性的,遇到疑难案件,技术性操作有难度,只能从政策上监督。人大的四权“监督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免权”难以体现。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检察院虽然专门设有民事行政检察处。但是,检察院往往更偏重刑事职能,对民事、行政案件不熟悉,抗诉的权利由此被架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倒是强项,但作为诉讼的一方,又难以做公允。

  湖北一位政法部门人士指出,检察院和纪检部门都是事后监督,如果纪检部门没有收到举报信,可能外面的传言再多纪检部门也不会介入。检察院更是要在纪检部门之后才能立案侦查。

  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一些法院常常对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质上闭门审理而难以实施,各级政法部门和法院常常规定,对在审案件及尚未终审的案件不得报道,对法院的判决不得评论,以“维护法院的权威,保持社会稳定”。

  司法腐败是司法的无奈?

  “反腐并非司法机关自身能做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当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是不公平的。

  “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司法不独立恰恰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左卫民说此话时表情落寞。■

  以独立实现廉洁

  ■本刊评论员/秋风

  司法腐败、尤其是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的腐败,是一件人人都无法容忍的事。毕竟,如果法院、法官都因为金钱而枉法,那我们还能到哪去寻找正义?

  但现实是残酷的。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此番武汉中院法官大面积腐败,就是一个标本。

  据最高法院今年提交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 2003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大多数与腐败受贿有关。

  当然,相对于全国22万法官(2001年统计数据)总量,上述数字是很小的,因而,法官腐败的现象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与其他政府机关相比,司法部门的腐败可能也并不是最严重的。但人们对于法官本来抱有较高的期望,发现法官腐败后倍感失望,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腐败的“理由”

  法官腐败,原因多种多样。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官收入低下。在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官甚至可能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而法官在社会上和法庭上所接触的人,不管律师还是当事人,则是“往来无白丁”。尤其是律师,当年与法官也许是大学同窗,毕业之后,律师有相对丰厚的收入,而法官却只能拿公务员的工资。强烈的反差,可能会使有些法官心理扭曲。面对金钱,法官的荣誉感很有可能被淡忘。

  当然,清贫并不是腐败的理由。制度上的种种漏洞,也使腐败泛滥。比如,由于缺乏必要的隔离措施,官场腐败很自然地延伸到法院,导致法官腐败。就法院内部来说,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明显枉法,也无人能够认真监督。武汉中院所透露出来的则是审监庭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一旦审监庭的再审程序启动,就意味着必然会改判。这些当事人或律师贿赂的能够启动这种再审程序的关键人物,一般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中主管审监庭的副院长。

  从行贿的一方看,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健全因素,可能在客观上助长了法官的腐败。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的律师,比起一般的当事人来说,更有机会与法官建立起密切的个人联系,也更愿意在法官身上进行长线投资,这种贿赂也会更为策略。

  规则多矣腐败依然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单独要求法官独守清廉,似乎是不现实的。然而,人们抱这样一种期望,又是合理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法官可能会由于法律素养不足、事实难以辨清或个人的偏见,而出现误判、错判。但保持清廉、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钱物贿赂,却无疑是对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

  在英国,司法部门对于中国来访者提出的“法官受哪方面的监督、有没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现象”这样的问题,表示不解。因为法官怎么可能腐败?美国一位学者说,联邦法官从来没有腐败的记录。日本的一位法学教授到中国讲学时也说,日本法官腐败的现象是很少见到的,哪怕与一般人接触,法官也不会接受一杯茶。

  这是令人羡慕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其实也一直在试图约束法官腐败,塑造司法公正的形象。近20来年,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已经作出了种种禁止性规定,各种制度也不可谓不细密。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就提出了“八个不准”,对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众多专门针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特别规定(比如《法官法》第30条)。至于最高法院历年发布的规定,甚至连“拒吃请”、“拒说情”、“拒受贿”多少次,都提出了详细的统计报告制度。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最高法院今年还将专门组织力量,着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但规则多则多矣,法官中却依然有人在腐败。

  慎言司法监督

  针对这种情况,人们发出了加强监督的呼吁。不过事实上,目前的司法监督渠道已经相当繁多了。

  从外部监督看,有人大监督。人大每年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人大任命法官,人大代表可以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人大代表甚至可以监督具体案件的审理。

  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旁听案件的范围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为主。每次庭审结束后,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并通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等方面的工作。

  外部监督的形式还有人民监督,比如,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来审查法院工作。当然也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案件审理工作。

  法院系统内部也有监督程序。通过上诉、再审等形式的法律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审案监督。尤其是再审程序,可以由上级法院主动实施。

  在一个法院内部,院、庭长对审判活动可以进行监督,一般法院也设有审判委员会,对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自然,法官作为干部、作为党员,也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也可以将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去。另外,对于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有法官错判责任追究机制。

  那么,在这些复杂的监督机制之外,我们还能设想出更进一步的外部或内部监督措施吗?事实上,从某个角度看,有些监督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从外部对法院进行监督,尤其是强化人大对具体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可能不利于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实际上颠倒了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而强化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或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显然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至于法官错判追究机制,也可能使法官面对复杂案件,丧失决断的勇气。

  从这些方面看,强化种种司法监督的举措,反而有可能会事与愿违。因此,我们最好还是慎言司法监督。

  法官应有独立的尊严

  事实上,不得不承认,当人们热烈地探讨如何防范法官腐败、如何强化司法监督的时候,这种讨论的取向本身就可能是有问题的。也许,应当换一个更为积极的角度来讨论——法官所从事的毕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活动,人们也许需要更多考虑如何激励法官,如何让法官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形象。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保法官的独立。

  今天的法院高度地方化,地方政府的多个部门掌握着法院的财政、人事大权,法官本人的升迁也取决于这些机构。因而,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对法院拥有强大的发言权,法官面对他们,是渺小而无助的。如果这些人物出面就某个案件对法官“打招呼”,法官除非有非常大的勇气,否则是不敢拒绝的,尤其是当某些人士以组织的名义出现的时候。这些大人物甚至有权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根据他们的意见做出判决。

  即使不考虑私人特权,地方政府首脑通常也把法院看成政府的一个部门,要求法院、法官配合当地工作,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由此而来的。

  这种其它部门干预法院的做法,肯定会导致司法不公,但未必会导致法官腐败。不过,它对法官的伤害却是永久性的。当法官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时,他的职业尊严也就基本上丧失了。他不再把法律视为自己惟一服从的对象,相反,他学会让法律轻易地让步。这样的法官,已经丧失了对于法律的尊重,也丧失了法官的自尊。而一个没有尊严的法官,当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来进行交易,从而诱发腐败。

  相反,如果法官享有独立地位,则必然有利于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法官独立,必然使法官逐渐形成责任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独立,即意味着责任,而且是无可推卸的责任。在目前的制度下,法官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推卸责任——我面临政府领导的压力,院长、庭长给我施加了压力,或者审判委员会做出了这个决定。

  而如果法官是独立的,则法官就必须为签有他的名字的判决书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法律职业界、舆论、民众都知道,这是你自己的判决。法官必将感受到整个社会监督的眼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透明的,他不能像现在这样拉过一件东西来遮羞。

  独立也意味着成就和荣誉。大多数法官系统地学习过法律,知道法律是以公义为其最终目的,当然也知道自己身上的责任。只要还没有完全丧失天理良心,作为法官,他总是期望自己也能做出漂亮而公正的判决。每一个这样的判决,全社会都知道是他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做出的,成就、荣誉全归自己。这将是一种强大的激励机制。

  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正是独立的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在法律上成就一番事业的进取心,催生了法官的清廉和公正。

  当然,确保法官的独立,首先需要法院获得充分的独立性,而这就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制度改革。

  同时,法官要获得审判上的独立,也需要在财务上获得独立,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据介绍,在日本,一名法官当了10年后,可能成为一个独任审判官,他的待遇可能相当于文职的局长职位。当20年法官后,他的待遇就相当高了。我们的法官目前只能望“洋”兴叹。

  有人曾经设想过这样的情景:如果诉讼当事人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发现,站在自己身旁手提菜篮大汗淋淋的那个人,竟然是几天前坐在庄严的法庭上、头戴假发身穿法袍的法官,那么法官和法律的威信和尊崇感恐怕要大打折扣。我们可以继续假设:这样的情形可能会诱发精明的当事人或律师去贿赂囊中羞涩的法官。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至关重要的活动,也就不应当让他们为生活发愁。在这方面,纳税人恐怕是不会吝啬的。财政也应当首先保证安排这方面的支出。进一步而言,法官从事的是一种需要智慧的事业,他属于社会的精英,那么,理当让他享有这个社会的中上等生活水准。

  当然,高薪或许并不能养廉,但社会必须给法官以较高的待遇,这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法官的思考和决断的一种肯定。法官们所需要的,也许正是这样的尊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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