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后,前夫诉诸法律获赔精神损失
抚养了14年的女儿居然是前妻和别人的孩子,方某得知情况后要求前妻还出“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昨日,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支持方某要求退还抚养费的请求,并判决对方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方某、马某原系夫妻。1990年11月,方某出差,马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1991年9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方翔。1995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方翔随妻子马某生活,方某每月支付方翔生活费1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方某按约已支付方翔8年生活费共计9600元。今年2月,感觉情况不对的方某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为:方某不是方翔的亲生父亲。方某感到悲愤交加,立即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返还抚养费近8000元。
方某提出索赔精神损失8万元,其理由是现在自己已到中年,且已下岗,经济条件相当差,根本不可能重新结婚生子,丧失了作父亲的权利,有可能下半辈子将孤独一生,精神受到了相当大的打击。因为父母都已年过古稀,经不起这样痛苦的打击,他只有将此事埋在心里,这又是一种精神损害。马某在庭上向方某明确表示歉意,但同时陈述:方某故意夸大事实,双方离婚后,方某很快就与单位的某女士同居生活,其完全有条件再婚生子。方某下岗是其经常喝酒打人、不努力工作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其有一套房屋出租,在外也有工作,有收入来源。只要勤俭节约,他完全可以结婚生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翔不是方某的亲生女,方某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马某应该返还抚养费;马某在与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非其丈夫亲生之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且导致方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方翔多年,客观上给方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宋永坤为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