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厅字200414号)和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部门报刊征订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46号)的要求,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和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中央关于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有关规定。
自去年7月以来,我省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工作,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省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基本实现了“停办一批、分离一批、整合一批”的目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报刊治理的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仍然有少数地区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认为治理的风头已经过去,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继续搞摊派发行;有些地方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巩固治理成果的任务仍很艰巨。
《通知》再次强调,2005年度的报刊征订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报刊治理成果,做好2005年报刊发行工作。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委机关报、省委机关刊,各省辖市委机关报)可以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开展征订,但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征订范围。党报党刊的订阅数量要合理确定,不得层层加码。除规定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外,个人订阅党报党刊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采取组织和行政手段强迫个人订阅;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所办公报、政报和文告,除境外发行实行收费订阅外,国内一律实行免费赠送,赠送办法要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布;其它报刊一律通过邮政系统或报刊社自办发行渠道公开征订,由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自愿选择、自费订阅;所有停办县报的县(市、区)一律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县(市、区)报”;其他报纸一律不得违反报纸管理规定,以“××新闻”或“××增刊”等形式搞“一号多版”,更不得单独定价并利用行政权力推动“××新闻”或“××增刊”的发行;无论是纳入还是没有纳入报刊治理范围的报刊,一律执行“十三个不得”,即不得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报刊;党政部门不得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更不得把报刊的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党政部门公务员不得与报刊社工作人员混岗;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所有报刊都要实行编辑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分离,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报刊;不得搞有偿新闻扩大发行;党报党刊要带头规范经营行为,所办子报、子刊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搞变相摊派,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行。报刊社要加强对采编人员和记者站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在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中,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宣传、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报刊征订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顶风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所有报刊主管部门和报刊社都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报刊征订发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各报刊主管部门和报刊社要对2005年度报刊征订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通知》上述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对通过各种手段强行收取的个人报刊订阅费用一律退还。
为加强对报刊发行秩序的监督,省有关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025—83726551(省监察厅行政举报中心);025—83323500(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025—83317485(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沈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