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一线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前者构成犯罪,后者却只是民事纠纷,增城一个体户祝某就面临这样的境遇。昨日上午,增城市法院开审祝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据悉,这类案件在经济来往中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判决将起到典范作用。
据了解,被告人祝某原是汕尾陆丰人,2001年11月在增城市新塘镇成立金阳摩托车店,主要销售摩托车及配件,2004年4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
指控:欠下巨债后逃匿涉嫌诈骗
昨日庭审中,增城市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称,祝某“诈骗”的手段是在2001年11月份开始,祝某以金阳摩托车店或国威摩托车销售部的名义对外倒卖各类摩托车配件。期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客户陆续交付货物,并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最后在今年2月29日凌晨,将所有货物转移后逃匿。从中骗取东莞和重庆三家公司的汽车配件一大批,合计价值人民币2927000元。
为了证明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多名证人证言。这些证人都是与祝某有经济往来的客户,证言中说明了祝某有推迟还款的行为,在2月29日当天并不在店铺里面,而且在案发时不接手机或手机老打不通。
公诉人认为,祝某这是典型的“诈骗”后逃匿的行为。
辩解:未及时还债只是民事纠纷
祝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祝某根本就没有诈骗的意思,有两件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其一,在今年2月29日前后,他在增城银行账户里还有100多万元,而到4月中旬则还有37万元,如果祝某真的想诈骗,他不可能不将钱及时从银行转走,而导致最后被公安机关冻结,这完全不符合逻辑;另外一点是,在今年3月17日,当时祝某已经回到老家,但一名增城的客户到祝某老家追债,祝某在与该客户对清单据后,立即支付了10万元货款,当时该客户还写了“收条”给祝某。
最后,祝某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只能是正常经济来往中的民事纠纷。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这种行为是诈骗罪还是民事纠纷?法院将择日宣判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