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9月29日报道,武汉市二十中从秋季开学起施行了一项新规——违纪学生可自行选择处理办法。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有“认错”、“写说明”、“请家长”等。学生犯错次数越多,可供选择的“罚单”则越有限。
学生自选处罚的做法,抛弃了以往那种片面强调学生遵守纪律、无条件服从教师的做法,不但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学生的善意提醒。从个体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说,只有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刻骨铭心,才能起到应有的教化作用。自选处罚,首先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真谛:学校是允许学生犯错误的地方。长期的教育实践表明,学校应该是一个可以让学生犯错的地方,学校更应该是一个能尊重学生权利的地方,我们不能用完人乃至圣人的要求来教育学生。
学生自选处罚,说明我们正在逐步走近素质教育,是对功利主义教育思想的纠正。当前,学校面对社会和家长的期望,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何使现在的学生成为人才,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而如何面对学生的犯错,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从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来看,犯错误是学生的正常表现,对学生所犯的错误如何对待、如何处理,才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解决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效果。在笔者看来,武汉市二十中根据学生违纪程度和次数,提供可供选择的处理办法,未尝不是一种怎样对待犯错的理性探索,也是在现阶段条件下,对待犯错学生的可能选择。
我们知道,如果对学生所犯的错误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就会产生一种无序,会使他人仿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学坏容易学好难。如果对学生的犯错及时纠正,就能促使学生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这种制止,不是要剥夺学生犯错的权利,而是要采取合适的方法来纠正之。学生小的错误应该及时的指正,以达到“亡羊补牢”的效果。武汉市二十中允许学生自选处罚,不但尊重了教育规律和个体健康成长的规律,也是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的体现。
让学生自选处罚,就是尊重学生犯错的权利,就是尊重教育规律的表现,也是对学生健康成长负责任的表现。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典型地体现了自律和他律在教育中的结合。从个体道德发展的过程来说,一般都需经历三个阶段:他律阶段、自律阶段、他律和自律的统一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他律”是起点,是基础。让学生自选处罚可以让学生明白社会对每个人的要求、价值、方向和行为规范,是道德教育的具体化,是他律和自律的结合。这种做法有利于让学生明白自己应负和应尽的义务。“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确立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必要的惩罚措施,才能使学生明白我们在反对什么、提倡什么,制止什么、鼓励什么,形成一种人人都需遵守的是非标准。
如何对待学生的错误,一直在考验着教育部门和教育者的智慧,而武汉市二十中在此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思路。(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