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8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张翠近日向律师咨询,自己能否在服刑期间和未婚夫结婚。据该女子监狱教育科科长介绍,自监狱成立五年来,这是第一次有犯人提出结婚的问题。同时表示,由于以前从未收到女服刑人员结婚的申请,如何处理监狱目前没有明文的规定。
近年来,监狱服刑人员要求在狱中结婚、夫妻同居的新闻屡见报端,如何解决颇让各地的司法人员困惑。困境在于:一方面,法律在以惩罚的方式剥夺囚犯人身自由权的同时,并未剥夺他们其他的民事权利,因此服刑人员要求在狱中结婚应属于合理的权利诉求。但另一方面,囚犯在丧失基本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其他权利实在有现实性的巨大障碍。实践中,除了囚犯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基本人权可以较为容易的得到保障外,其他民事权利,凡需要囚犯自己以积极行动来履行的,如“缔结合同权、结婚权、离婚权、夫妻同居权”等,如果没有监狱管理人员特别的照顾,根本无法实现。卢梭有句话,叫“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笔者在此套用卢梭的话,将这种犹如“笼中之鸟”、无法自由施行的权利,称为“枷锁下的权利”。
怎么看待这种现象?在笔者看来,首先,囚犯能够提出要实现自己“枷锁下的权利”,就是一件好事情,彰显了人权理念的深化;是整个社会走向文明化、人道化、法治化潮流下的正常反映。另一方面,从法律理念、人文关怀、刑事政策发展进步的趋势看,我们应当承认并尊重服刑人员的这种“枷锁下的权利”,并应随着物质条件的进步,逐渐使这种权利的饯行成为现实,为其松绑,最终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制度化的建构。
原因有二:第一,保障囚犯“枷锁下的权利”,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人性化、人道化、科学化的发展要求,也符合世界人权保护的理念。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SMR),SMR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最详尽的法律文书,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各国监狱刑罚执行政策的基础。SMR提出了这样的基本理念:“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社会生活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囚犯被送入监狱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仅是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允许女囚犯在监狱中结婚,无疑对其在监狱中的良好改造是个巨大的动力;对其将来重返社会、适应社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也利于监狱的监管,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和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树立了一种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典范,倡导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另一方面,推进对“枷锁下的权利”的保护,将大大有利于“狱务公开”、“刑罚透明”的实现,可以加大社会对狱务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淡化监狱工作的神秘色彩,实现司法文明。服刑人员每一项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监狱工作人员的配合和帮助,他们权利实现的越多、越容易,监狱管理人员恣意的行为、神秘的做法就越少、越困难,社会对公权力监督的领域就越广泛,越细致。所以,可以说,为服刑人员“枷锁下的权利”松绑,同时就是在为监狱管理人员套“紧箍咒”,套的越多、套的越紧,司法就将越公正,狱务就将越科学。
总的来看,在社会文明化、法治化趋势主导下,监狱服刑人员“枷锁下的权利”必将随着社会物质条件、人们总体思想意识的进步而逐渐变成现实。这个过程,必然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如婚姻登记机关主动到监狱内办公,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监狱内设立“夫妻牢房”等等方式。但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是受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相制约的。但积极的态度就预示着成功了一半。(稿源:红网)(作者:赵继成)(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