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章的重要性,因为那就是权力的代表。对于一个部门来说,人少点没事,如果没有了公章,什么事都办不了。所以,有些老百姓去单位闹事,不砸东西,不带值钱的东西,只拿公章就可达到目的。因为公章一拿走,就相当于这个部门的权力被别人“剥夺”了。最近北京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村委会的公章就被别人拿走了,拿走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直接上级部门——镇政府。
据《京华时报》9月26日报道,当旧的村委会被村民罢免,新的村委会上任之时,镇政府便以确保村务移交期间的稳定为由,出面从村委会要走了公章。为了“讨回”公章,村委会多次上镇政府协商,但都没有结果。9月21日,北京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返还村委会公章。目前,村委会正在等待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木林镇镇政府之所以替西沿头村村委会“保管”公章迟迟不归还,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村委会刚刚上任,素质不高,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该村保管公章的村民代表一直无法产生。但笔者认为,木林镇镇政府的这些理由都不能成其为迟迟不归还公章的理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第四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实行完全形式的自治;而基层人民政府不能干预,只能指导。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各级政府一干涉就是违法。对于镇政府来说,那就更没有权利把村委会的公章拿走。
实行村民自治,就是把权利下放到村民自己手里,让村民管理自己。现在镇政府拿走了公章,把权利紧紧握在自己手里,又让村民谈何自治?一边握着村民的权力,一边喊着要村民自治,岂不是空话?
所以,既然政府制定法律要求村民全面实行自治,让村民自己做主,那乡镇政府应切实转变思想,摆正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正确行使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惟有如此,对村民自治的违法行政才能够得到有效杜绝,村民自治工作也才能够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稿源:红网)(作者:唐伟)(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