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陕西籍男子姜云春到兰州讨债时因怀揣“疑似爆炸物”被警方击毙。昨日上午,专程从西安赶到兰州的死者家属和委托代理律师等人,同兰州警方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交谈,死者家属最关心的两个谜团终于被解开。警方表示,目前已确定债务人张凤林的爱人报案时所称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警方同时承认,在姜云春走出503室张凤林的家之前的数小时对峙期间,警方并未进入503室,也没有对其喊话、劝解。(见《新京报》9月30日)
现年已经64岁的姜云春左腿截肢,假肢通过两条皮带连接到大腿根部,为了减轻平时皮带对大腿的摩擦带来的痛苦,家人特意为他制作了一些布带将假肢上的皮带连到腰部,姜云春还曾经做过胆囊切除手术,并且胃也有毛病,因此家人专门买来热水袋给他绑在腹部暖胃。就是这个用来暖胃的热水袋成了他毙命的“祸首”,使一位年过花甲的残疾人在讨债的时候无辜地死在了警方的枪下,给他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一位残疾人为了讨债竟然这样非正常死亡,如果我们能够换位思考一下,假设他是我们的老人、是警方中的某个人的家庭成员的话,这样倒在警方的枪口下,我们的心情又是如何的滋味?
人命关天。毛主席说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宝贵的东西。”我们整天高谈要热爱生命。但为什么一位残疾老人的生命就是这样的不值价,轻易地被警方击毙呢?而事实是,当姜拿到钱后走出家属院大院时,局势本已趋向缓和。但此时,新闻中援引警方对姜的喊话是“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请卸下爆炸物接受检查”。这就把双方摆在了对立的位置上。在姜云春继续前行时,随之而来的是两声象征“警告无效”的枪响。于是,警方在完成了“击毙”的“法律准备”后,做出了击毙的必然选择。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说:“人民警察判明有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第四条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问题在于危机的化解。在疏散住户并安排狙击手站位的同时,“判明”事件的起因及究竟有无“爆炸物”致公共安全于危险之中是非常重要的。在把一位残疾人用作防病暖胃的东西当作炸药、并在矛盾已趋于缓和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击毙后,不知兰州警方对此是否应该负有责任呢?
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对此妄下结论,但这一事件确实有着沉痛的教训在内。最起码,姜云春的死亡是无辜的,他不应该被警方击毙而却被警方击毙了。姜云春用他无辜的生命,向我们提出一个警示,关爱生命、敬畏生命应该是出警的前提。即就是真正的罪犯,也应该给其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不应该草菅人命,让生命死于无辜。
但愿这个血染的前车之辙,能够成为后车之鉴。(稿源:红网)(作者:陈旭)(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