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强制公证建委五规章护驾
本报讯 (记者潘澄清)在建筑领域,建设单位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对此,缺乏法律保障的施工单位也显得毫无办法。昨天,市建委下发通知决定力挫这种不正常现象。
市建委下的这剂猛药就是于昨天下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其中要求双方在签订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书时,施工方可申请对该协议书进行强制公证。如果建设单位不履约,施工单位可凭公证机关出示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市建委要求,今年要清回拖欠工程款135亿元,同时杜绝新开工程的拖欠。《暂行办法》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工程已竣工,经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按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执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办理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双方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的,不属于此范围。
建委开罚单
《暂行办法》规定,如建设单位拒绝强制公证,同时又拖欠工程款的,市建委开出了如下“罚单”:一、停止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二、中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三、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四、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五、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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