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闹访缠访妨碍公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本报讯(本报记者)哈市南岗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典型违法闹访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梁玉梅闹访、缠访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2岁的梁玉梅是于春华和郑长春房屋纠纷案第三人。郑长春的父亲在房屋已经南岗区法院判给于春华时,将房屋租给了梁玉梅。在法院执行时,梁非但不搬,反而大骂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无奈,只好将其请到法院进行谈话教育。到法院后,梁不停大骂,并倒地装抽疯。在无法谈话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同意让其回去。在于、郑房屋纠纷案执结后,案外人梁玉梅先后数次到法院辱骂执行庭干警、庭长直至院长,多次冲闹法院,摔坏法院办公用品,打骂、诬陷、诽谤和威胁执行人员,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据此,南岗区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梁司法拘留15日。随后,梁多次到省、市、区有关部门上访,控告所谓“南岗区法院对其错误拘留等问题”。
2004年5月20日下午,梁又到省人大常委会上访,要求领导接见。省人大信访办的领导告知其到办公室接待她,梁不同意,躺在省人大门前,抱着省人大领导乘坐的车辆轮胎不放。公安民警和执勤武警赶到现场进行制止时,梁大骂并厮打民警和执勤武警,将执勤民警腿部咬伤。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南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之规定,认定梁犯有妨碍公务罪。
公民权利须依法行使
梁某违法闹访被判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法律是严肃的,上访必须依法进行,有理不能违法上访,无理更不能违法闹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信访是一项公民权利,这项权利同样必须依法行使。在民主和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公民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信访问题。我们反对对公民信访漠然置之的官僚主义作风,同样不能容忍个别人违法闹访缠访;我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满腔热忱地接待依法上访的群众,但对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上访,必须依法制裁,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珍视自己的信访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是公民的义务。只有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才能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