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文)《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昨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出台实施。《办法》共17条,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年检制度、抽测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目前我市拥有机动车约40万辆,由机动车排气造成的空气污染已成为我市面临的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办法》的出台对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发展环境和市民健康都十分必要。
《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实行机动车排气年检制度。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这使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形成了年检、路面监管、停放地抽检三位一体的新体系。
在依法实行机动车年检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实行抽测检查制度。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机动车的超标排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车况差、年久失修,容易造成超标排放;二是超载或操作不当容易造成超标冒黑烟;三是使用劣质燃油造成燃烧不好而冒黑烟。虽然有的车辆已通过了检车线的年度检测,但这只能证明当时的技术排气状况达到了标准要求,并不能意味着能始终处于最佳排放状态,这还需要车主、司机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抽测检查目的在于督促车主司机经常性地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另外,《办法》规定对超标的车辆原则上采取教育和警告,限期维修治理并禁止上路行驶。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经检测仍不合格而继续上路行驶的车辆,将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