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短信在飞,那是我的心在寂寞中飞……
正在北京广播学院读书的唐磊,在春节初一到十五期间大约发了短信500多条,他觉得这样挺好,省了许多电话费,又不影响和同学朋友的交流,不过他曾一度因为拇指运动过于频繁,抽了回筋,还长了颗茧子。
一位在新闻单位供职的女孩说,她用松下手机输入汉字的速度可赶上她在电脑上打字的速度,这可非同一般。你可以想象,那些坐在电脑前录入的操作员,似乎手指不怎么动,就可以让屏幕上的字一串串地出现,如今用一个大拇指,就可以做到了?
两年前,有人曾经看到过英国的中学生着了魔似地发短信的情景,也有人到了亚洲的新、马、泰,看到周围等车的人全在低着头操纵小小的手机收发短信,其情景简直与日本人迷恋漫画有一比。如今,此情此景在中国的城市中到处可见了。
发短信,不受时空限制、价钱便宜,这是它的诱人之处,然而最大的吸引力,恐怕还是它的自由,它不受任何人的审查、过滤、集中,全部取决于你自己,你想发什么信息,就发什么信息。
对传统媒体的颠覆
2003年2月1日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时,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在返回大气层时失事,7名航天员全部罹难。“哥伦比亚号”失事后不到10分钟,新浪、搜狐两家就分别通过短信,把信息传给了几十万名手机用户。在电视媒体方面,这次反应最快的是中央电视台,23:50,央视1套中断了正在播出的电视剧,插播哥伦比亚号坠毁的新闻。至于报刊等纸媒体,囿于客观条件,反应更慢些。而在“9·11”期间风头最劲的互联网,则因为假期期间大多数受众无暇上网,表现和风头也被短信盖过。短信就这样,开始显露其“第五媒体”的特色了。
然而在长期从事新媒体研究、现任央视《中国经济信息联播》的主编胡泳看来,手机短信被称之为“媒体”,还为时尚早,因为它的媒体特征表现得并不明显。它在最近几个事件中的信息传播能力使其开始具备了媒体的特性,但决不足以称之为“第五媒体”。“但是,”他坦言,“短信的兴起,在某方面是对传统媒体的颠覆。”一直以来,公众习惯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信息发布模式:经过记者、编辑、责编、主编等等把关后,出来的被高度集中了的信息。互联网和短信则完全打破了这种信息传播渠道,是一种水平的横向传播。
传统媒体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舆论集中;在互联网上,这种集中还有或多或少的体现;而短信的传播方式则完全不可能有任何集中。从这点上,胡泳认为,“这样使公众走到了媒体之前,而不是像先前那样永远隐在媒体之后;短信使媒体终于回归到大众媒体的本意上来了”。
胡泳认为,包括互联网、短信在内的新媒体打破了传统的社区的概念,形成了新的含义的大社区。“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传统媒体的受众圈也形成一个固定的社区,只是这个社区不明朗化。而网络和短信息的交流方式,使得这个社区更加清晰和聚集化”。正因为如此,人们会在这里更容易找到适合交流的对象,同时网络技术给这样的交流更顺畅的渠道和更多的选择。
胡泳认为,在短信出现之前,媒体(包括被称之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作为内容提供者靠贩卖用户群给广告客户来获取利润;如今因为短信的介入,媒体可以直接贩卖内容给单个用户,并且由此获得收益。从这点上说,这是短信对媒体在另一方面的颠覆。
自由的另一面
也许绝大多数的手机用户都有收到过不请自来的“中大奖”和不期而至的荤段子的经历。因为自由,因为随时随地、无法拒绝,手机短信因此也成为传送/接收各种非法信息的重要渠道。广东一位普通手机用户统计过,去年11月间他被动接受短信息68条,其中领奖信息25条,六合彩信息40条,邮购产品信息3条。所以,垃圾短信的过滤问题已经成了关注的焦点。有消息说,“逻捷克”短信防火墙产品已经问世,而爱立信、诺基亚也表示有类似的产品或生产计划。
为保护信息消费领域内个人隐私不受侵犯,避免企业在互联网用户或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用户的个人资料谋取商业利益,欧盟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目前该准则已由欧洲议会审议通过,正待欧盟成员国政府的批准,预计2003年底正式生效。准则规定,信息领域内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电子信箱、网址等个人资料不受侵犯。只有在互联网用户或手机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才有权向他们发送电邮或短信。用户有权要求他们的个人电子资料(手机号码、电邮、网址等)不被登录在公共目录中。而在中国,目前是由民间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人对网站进行检查,而针对手机短信的相关监督惩治措施尚停留在“建议”阶段。法律界人士分析说,由于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对不法短信做出规定,仅可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也有刑法专家指出,这次在“广东肺炎风波”中“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的行为也将可能“据《刑法》第291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从技术上来说,对手机短信进行追查非常困难。搜狐短信频道的负责人说,关键是信息量实在太大了,几乎没可能保存(春节期间就70亿条,你想想)。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手机短信既然80%没有通过网站,是用户用手机对手机发的,可见这种“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中这种张扬自由个性的特点对人们的吸引力。如此,对个人信息传播一味的堵、封是否就是最合适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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