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军
据我做新闻工作二十多年的观察,可以说在1997年之前,媒体上对警方抓获、指认、判断甚至推测的作案者,往往是以歹徒、小偷、犯人、罪犯等定论性词语称谓的。但1997年10月1日之后,这类语言逐渐消失了,统统以“犯罪嫌疑人”代之。为什么?因为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生效了。而《新刑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对任何公民都不得采取“有罪推定”。
我为什么说这些呢?因为从媒体上已经披露的过程、细节和物证中看,9月26日兰州警方击毙残疾讨债老汉姜云春的作法,实际上就是警方长期沿用的“有罪推定”办案模式的惯性使然与极端翻版:毫不留余地的瞬间剥夺姜云春的生命权。因为事后获悉的真相表明,姜云春背的小包里只是些日用品,右手插在衣袋中只是习惯性动作;而最令人生疑的“炸药包”,不过是一个御寒的热水袋而已。这些都充分说明:姜云春充其量只能算是个疑似“爆炸案犯罪嫌疑人”。
既然如此,与其并无任何宿怨与仇恨的兰州警方,为何还要对姜云春“出手”这么直接与致命呢?公允地说,这应该与前一阶段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劫持人质事件的悲剧结果有关。据我推测,现场有些公安人员难免有这样的心理活动:宁肯信其有,决不信其无;宁肯损失一个人,也决不殃及大多数。因此,在姜云春尽管已走出“人质”张凤林的家503室、走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即将走上大街时,其实也是走到了警方自我设定的开枪与否的最后临界点。于是,一条生命消失了。可惜的是,现场勘探与物证的结论竟与警方的判断与自信差之千里。
当然兰州警方还会找出N条理由来证明开枪的合法、合理和必需、必要,也许姜云春的家属最终也并不能从法理上讨回他们所期待的公道;但是,面对舆论的一片质疑尤其面对那个被完整“缴获”的战利品热水袋,兰州警方真的能够心安理得、心静如水吗?还有,类似于我这样的非温顺“公民”还要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姜云春是当地某个领导的亲眷或布控现场某一最普通的警察的父亲,你们还会果断射击且瞄准要害部位志在取命吗?如果不会,那么姜云春的死是否太冤?
据我所知,公安机关现在在办一般性案件时,基本上不会再延续“有罪推定”那一套老模式了。但是,如果遇到非常状态与紧急情况时,又将“有罪推定”那一套拾起来,是一种令人恐怖的思维模式,更加让人忧虑。(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