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程序,郑州市卫生局最近发出通知,对医院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时,还要追究主管院领导和业务管理人员的责任。(见新华社10月7日电)
这一消息对于广大的群众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毕竟患病是人所难免的事,此时人们也就不得不去医院,如果在医生的治疗下得以康复,这自然是好事;然而,假如负责救治的医生由于责任心以及技术等原因造成了医疗事故,虽然这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但事请既然发生,摆在我们面前最迫切的就是如何寻求补偿,如何使事故制造者及负责人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建立医疗事故问责的制度,将有助于使医疗事故发生后给受害患者及其家属一个交待,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有利于培养医疗部门的责任意识,让他们在内心中树立起对患者及其家属负责的思想意识。
医疗无小事,它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寄托着他们家人殷殷的期望。也正因此,医疗问题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医患纠纷也成为令人们头疼烦恼的事。化解医患之间的“心结”,笔者认为主要方面以及主动权都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院这一方,只有医院切实做到了将患者作为医疗服务消费者,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做实做好自己的工作,给患者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患者也才能真正把医院作为自己可以信赖依靠的部门。
不过,郑州市此次出台的通知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将评定医疗缺陷是否存在的任务交给了纠纷中的医院一方。这一处理方式只能是将毫无专业医疗知识背景的患者置于一个殊为不利的地位,由医院自己来评定自身的医疗缺陷,或许医院秉公办事了,但让人怀疑的因子却早已种下了,尤其是这一认定结果将会牵涉到医院中掌握实权的一部分群体,在严厉的后果面前,又怎能保证认定结果的程序和实质上的公正。因而,就必须让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作为认定医疗缺陷的主体,比如在卫生局下设置专门的医疗事故认定委员会等。同时,对于重大医疗事故的限定还需要相应的细则来规范。因而,在为这一制度叫好的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它在运行过程中得到完善,从而真正让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再减少!(稿源:红网)(作者:王纪旺)(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