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辽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19号楼附近的一施工现场,40多名男女正卖力地干活:有的搬石头,有的和沙子,他们自称是为社区建办公房……而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施工队”大部分是由社区的低保户组成的。(见《华商晨报》10月7日)
为什么让低保户来盖房?对此,该街道办公室主任的解释是:低保户都是自愿的,他们拿着政府给的低保钱,应该劳动为社区做奉献。这是什么荒唐逻辑?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低保户做“义工”,就等同于用自己的真实劳动,来换取有限的“报酬”——16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那么,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本义又体现在何处呢?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面向低收入、经济困难人群推行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人文关爱和政策倾斜。我想,没有那一条政策或者法规要求,低保户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必须做出所谓的“劳动奉献”。
当然,如果低保户是自愿为之,那就另当别论。然而,据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这决非是自愿行动,而是在街道部门的强迫下——不来义务劳动为其盖办公房,就拿不到应该属于自己的保障金!更有甚者,竟然还为此出台了这样一条规定:低保户每月2次参加义务劳动,夫妻双下岗、有劳动能力的都来参加。看起来,该街道自恃手中握有辖区低保户保障金的发放权,才明目张胆地“驱使”低保户们为自己做义工!
那么,街道作为基层一级政府,其真得有权“扣发”这部分资金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哪一个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挪用和截留。
很显然,这种生硬强迫低保户做“义工”的做法,不但违规,而且违法。而由此所折射出的“低保户歧视”更让人感到异样的沉重和悲哀——既然政府有“恩”与你,你就得知“恩”感报!报“恩”原本是一个人所应该具有的品性,但如果把人家应得的合法权益当作一种“恩惠”来说事,就不能不引起公众的气愤。
低保户没有责任做义工,低保户在基层公共管理部门的“棒子”下忍痛干活做奉献,更不是在报政府之“恩”——而是用体力劳动和逆来顺受的沉默,对自己遭遇的不公正待遇作出无言的最大抗争。(稿源:红网)(作者:陈一舟)(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