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目前,大批企业进行改制,不少员工被减员分流,企业往往采取一次性发放买断工龄工资的办法进行补偿。企业会计对这笔工资如何计算纳税产生疑问。
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税法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王某一次性获得补偿2万元,他在单位工作8年,则计算公式为:20000÷8=2500,然后按照2500元的月收入进行个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薪金-1200)×税率-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缴税(2500-1200)×10%-25=105元。
另外,南京市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时予以扣除。凡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南京市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2002年在43000元以内的部分,2003年在49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