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下月起,我省保安服务收费将有规可循。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项目。
据介绍,《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而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安服务组织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
《办法》明确规定,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项目包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三)展览、展销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五)提供报警保安服务;(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和保安装置的设计、安装、保养和维修;(七)安全防范咨询;(八)其他经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收费项目中除涉及爆炸物品押运、守护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项目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组织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委托方对提供安全守护的保安人员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可与保安服务组织协商,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计费方式有不同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保安服务收费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收费项目中第一项安全守护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每人、月标准向委托方收取;第二项中的爆炸物品押运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中心等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收费。
保安服务组织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载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内容。
N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