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锲而不舍大打“过期官司”,法援中心爱莫能助却遭误解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邓灵)广州市民李某在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多年后,才与单位打官司,并请求法律援助。由于官司超过了诉讼时效,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拒绝援助。李某执意自打劳资纠纷官司并败诉后,又以“不予援助”为由将法援中心告上法院。昨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广州市法援中心成立以来首次成为被告。该案也显示目前许多老百姓对法律援助仍缺乏正确的理解。
超过时效输了劳资官司
李某从1984年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到1996年时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事隔6年之后的2002年10月,李某“想起”公司没有给他买养老保险,因此到天河区劳动局仲裁。
因为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发生纠纷之日起60日,天河劳动局遂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仲裁。李某心有不甘,准备到法院起诉,于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为该案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李某符合其他申请条件,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还是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虽然得不到援助,李某依然锲而不舍地将劳资官司打下去。2003年,李某的官司在一审、二审均遭败诉,原因很简单,两级法院都认为该案确实是过了诉讼时效。
一气之下状告法援中心
官司败诉后,李某认为这怪法援中心不给他援助,一气之下,与法援中心打起了行政官司。在向司法厅申请的复议被驳回后,李某又一纸诉状将法援中心告上越秀区法院。今年4月14日,越秀法院以李某的起诉没有理由裁定驳回,李某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该院昨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的庭审非常简单,李某在庭上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他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援中心应该给他援助,不给援助就是不对。法官遂提醒他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0天,而不是20年。李某对此无法进一步解释清楚。
法援中心方面依然表示,李某的劳资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而此前法院也的确以此判决李某败诉。
庭审在大半个小时后就结束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专家说法
“有理无钱”才能得到援助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邓灵
记者随后在庭外采访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资格审查部副部长张律师。
得知记者身份后,张律师大倒苦水。他说,本来法律援助是对特定情况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援助的,法援中心并不能从中获得什么好处,如果申请对象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他们当然不能违反规定提供援助,没想因此无端成了被告,“可见目前很多老百姓对法律援助理解不太准确,总以为经济困难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张律师说,实际上法律援助因为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对援助的对象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仅要有广东省户口或暂住证,还要经济困难,更为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必须是“有理”,“没理”者,就算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他们也不能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