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单位安排生产抗癌药物三次B超检查未发现胎儿异常
诞畸儿夫妇索赔50万
核心提示
一个先天畸形女婴的出生,给一个普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孩子的父亲认为,妻子在怀孕期间被其工作的医院安排生产抗癌药物,并且该医院在3次B超检查中均未发现胎儿畸形是导致孩子生下后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
近日,女婴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赵琳是安宁区某医院制药厂的一名临时工,2003年8月12日她在自己工作的医院里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当赵琳和丈夫何兵还沉浸在初为人父母的喜悦中时,一个残酷的事实将两人震蒙了,他们的爱女左手畸形,没有掌骨和指骨,也就是说只有一只手!3次B超胎儿均正常
赵琳的丈夫何兵告诉记者,妻子在怀孕期间曾在医院先后做过3次B超,最后一次B超检查是孩子出生的前一天,但3次B超检查报告单的结果都表明胎儿没有明显畸形。何兵查阅大量医学专著得知,孕妇中孕期为观察胎儿四肢发育的最佳时期,检查人员应注意胎儿有无肢体或手足的畸形或残缺。妻子前两次B超检查的时间在胎儿4个多月和7个月期间,如果当时B超检查出胎儿发育畸形,他们可以选择不要这个孩子。
但现在孩子出生了,今后她还要面对种种困难,而且这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他认为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作期接触“鬼臼”
一次偶然的机会何兵得知妻子在怀孕一个月时被医院制药厂安排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而该药物说明书中药物的主要成分中含有“鬼臼”,在医学专著和教科书上都明确表明“鬼臼”为抗肿瘤药物,孕妇妊娠期使用“鬼臼”可导致胎儿局部致畸。何兵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安排女职工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妻子怀孕后他曾向妻子工作的医院提交了《准生证》复印件,请求医院领导给予照顾并履行应有保护,但医院还是在2002年12月20日安排妻子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这段时间正是妻子的怀孕期。检查排除遗传因素孩子出生后,何兵夫妇在医院做了染色体检查,结果两人均正常,排除了孩子因为遗传致畸的可能。何兵认为正是医院在妻子怀孕期间安排她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因此他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医院的答复是该药物的主要成分中不含有有“鬼臼”,虽然药物说明书中有“鬼臼”的成分,但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配方随便写的,医院答应给何兵的孩子部发补助,但数额与他们要求的相差很大。家人索赔共计50万
2004年9月,何兵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安宁区某医院告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女儿何凤安装假肢费、伤残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余万元。
10月12日,该医院医务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药厂只负责抗癌药物的稀释和分装,赵琳被安排从事这项工作时并没有讲她已怀孕。再者,导致胎儿畸形的因素有许多,谁也不能断定胎儿畸形就是因为怀孕期间从事抗癌药物的生产造成的。至于B超没有检查出胎儿畸形是因为他们受设备所限,目前整个西北地区也没有一台能够准确检查出胎儿是否畸形的B超机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邢剑扬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