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部门”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地方的派出结构,与地方的生产、生活具有密切的关系,对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的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等职能,决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各地人大常委会都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把“垂直部门”纳入评议的范围。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各职能部门的评议活动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垂直部门“由于其工作辖地在地方,与地方形成密切的社会关系,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时,有要把“垂直部门”纳入评议的范围,不能因为“垂直部门“的”人权、财权“在其上级主管职能部门而把其排除在评议之外。
二是要加大对“垂直部门“所执法律的检查力度。”垂直部门“基本上都是某一部或几部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就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这一重要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垂直部门“所执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根据其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其上级主管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三是要在广泛推行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保证执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有效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时,要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执法部门包括垂直部门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要求所有执法部门把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用公示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是要加强与“垂直部门”的联系。在日常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进一步密切与地方“垂直部门”的联系,形成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增强相互之间的工作透明度,使“垂直部门”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对推动“垂直部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性。
(山东省桓台县人大常委会 张连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