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开发商违约时,业主索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以个人现金支付的房款数额为限,还是以全部房款(包括银行贷款数额)计算呢?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业主索赔违约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包括贷款数额。
2002年9月17日,薛先生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薛先生向荣丰公司购买荣丰嘉园一套住房,购房款总计280312元,并约定荣丰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交房,同时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中还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薛先生当日即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人民币。后薛先生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及荣丰公司共同签署了《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迟至去年6月1日,荣丰公司才通知薛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薛先生认为,荣丰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他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索赔购房款、双倍定金、违约金等共计3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荣丰公司表示,违约金应按买房人累计已支付房款的1%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总房款的1%计算。
一中院认为,荣丰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为按照“已交付房价额”计算,虽然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支付,但银行交贷款划拨到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已实际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因此应按照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最终,薜先生得到赔偿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