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长期从事基层党政工作的人员较多,懂法律、精专业的人员较少,与人大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兼职委员比例偏高,一身多职,给常委会开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普遍偏大,难以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
二是人大机构设置不合理。地方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规模名称和编制很不一致,编制压得少,干部配备不足。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编制普遍较紧,各工作委员会一般只配主任或副主任1名,而且多数是从基层党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业务比较生疏,很难担负起新的工作任务。
三是人大机关干部交流渠道不畅。相同资历的干部,尽管工作都勤恳,但与党政部门相比,交流、提拔的少,也影响到了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工作上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出不去、进不来,导致机关工作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文化专业素质也不尽适应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四是乡镇人大工作薄弱。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够,甚至一些乡镇人大主席自身的认识也有不到位的地方。乡镇人大普遍围着党委转、跟着政府干;乡镇人大主席专职不专,几乎绝大部分精力用在包村包点;乡镇人大在制度建设、办公设施、人员配备方面更加滞后,经费更加紧张,基本上是实报实销,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
(刘洪科 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