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
案件回放
幼童掉窨井公私起争议
读者朋友,在我们的城市街道上,经常可见一些窨井没了井盖,今天的《以案说法》讲的就是由一个无盖窨井引起的官司。这口窨井导致一个未满5周岁的小男孩溺水死亡,窨井所在的0.95米路段的到底属于公用场所,还是属于单位自身办公用地范围,成了案件的焦点之争。
事情发生于2002年6月1日儿童节,正当其他的孩子高兴地欢度属于他们自己的节日时,来自四川省的未满5周岁的小肖却永远离开了疼爱他的父母亲。小肖掉进了晋江市青阳镇崇德路晋江交警大队办公楼前面的一口无盖窨井,不幸溺水死亡。后来查明,出事路段宽34米,两边各为17米宽,而路中线距离小肖掉进的无盖窨井的长度为17.95米,即无盖窨井离开路面0.95米,不远处就是晋江交警大队办公楼。
中年丧子,小肖的父母强忍着悲痛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晋江交警大队赔偿他们丧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定:两家单位各自应承担30%的责任,小肖的父母没尽监护职责,应当承当40%的责任。据此,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该赔偿肖某和赵某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24758元。
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认为小肖身亡之处已经在其管理范围之外,不是公用场所,自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到底这口无盖窨井所在的路段属于公用场所还是交警大队自身办公用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0.95米路段虽在晋江交警大队的使用范围内,但此前由于交警大队的办公楼依照《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其用地范围内退让5米,这5米左右宽的场所介于道路和交警大队办公楼之间,应属于公用场所,两家单位对于此场所均有维护管理的职责。
法官点评
管理失职责任不可推卸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庄希文副庭长对此案判决进行了点评。
她认为,从规划上可知,这口无盖窨井在晋江交警大队用地范围退让的5米路段之内,虽属于公用场所,但晋江交警大队负有管理责任。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作为行政单位,对公共场所的窨井负有修建审批权和维护管理职责,窨井盖子不见后未能及时补上,是其市政设施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这两家单位都对小肖的死负有同样的责任。
同时,小肖属于未成年人,父母负有监护的职责。小肖不慎掉入无盖窨井致死,父母对此也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