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2日)晚7时,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平武境内“10·1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责任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和责任认定情况。
会上,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庆辉介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他说,2004年10月10日上午9时05分,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刘伟(男,32岁)驾驶牌号为渝A92666安凯大客车,装载重庆市中国旅行社游客44人(其中导游1人),从江油向九寨沟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5线147KM+700M(小地名叫平武古城镇新路湾)弯道处,因车速过快,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车辆失控驶向道路右边,导致该车右后尾部下侧与排水沟护坡擦挂,临危时处置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出左侧道路外翻于22米高的坎下后坠于涪江中,造成车上乘客轻重伤21人,死亡21人,失踪3人,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伟(已死亡)未履行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据此,市交警支队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一、此次事故属当事人刘伟过错行为造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乘车人戴开明等44人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无责任。(本报记者魏星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