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广州一市民李某劳资纠纷过了好几年才与单位打官司,并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以官司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援助。于是,李某在输了劳资纠纷官司后,又以不予援助为由将法援中心告上法院了,打起行政官司,一审输后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昨日(10月1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广州市法援中心成立以来首例此类案件,该案也显示了目前许多老百姓对法律援助缺乏正确的理解。
超过时效连输劳资官司
据悉,这起案件的发生源于一起劳资纠纷。广州人李某从1984年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到1996年时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事隔6年后,也就是2002年10月份,李某认为公司没有给他买养老保险,因此到天河区劳动局仲裁,因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发生纠纷之日起60日,天河劳动局遂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仲裁。对这个结果,李某当然不服,准备到法院起诉,但又考虑到自己不懂法律,便找到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为该案确实是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李某符合其他的条件,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还是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虽然得不到援助,但李某依然锲而不舍地将劳资官司打下去。2003年,李某的官司在天河法院、广州中院一、二审均遭败诉,原因很简单,两级法院都认为该案确实是过了诉讼时效。
不服拒援状告法援中心
劳资官司是打不下去了,李某认为法援中心不给他援助也是导致官司输的原因之一,转而与法援中心打起了行政官司。在向司法厅申请的复议被驳回后,李某又一纸诉状将法援中心告上越秀区法院,今年4月14日,越秀法院以李某的起诉没有理由裁定驳回,李某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该院昨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告法援中心无据
昨日的庭审非常简单,李某庭上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他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援中心应该给他援助,不给援助就是不对。法官遂提醒他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0天,而不是20年,李某显然不太精通法律,无法进一步解释清楚;法援中心方面则认为李某的劳资纠纷是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而法院最终也是以此判决李某败诉,证明他们不予以援助是正确的,因此李某告法援中心没有法律依据。
专家说法:法律对法援对象有严格限制,专家称不是没钱就该得援助,只有——
“有理无钱”才能获援
庭审只持续了大半个小时就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记者随后在庭外采访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资格审查部副部长张律师。
张律师说起这个官司,顿感焦头烂额,他说本来法律援助是对特定情况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援助的,他们并没有获得什么好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他们当然不能违反规定提供援助,没想无端成了被告,可见目前很多老百姓对法律援助理解不太准确,总以为经济困难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而实际上法律援助因为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对援助的对象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仅要有广东省户口或暂住证,还要经济困难,更为重要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必须是“有理”,“没理”就算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他们也不能提供援助。
什么叫“有理”呢?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就他们今天这个案子来说,对李某的遭遇他们是同情的,但因为劳资纠纷诉讼时效是60日,而李某是过了6年才起诉,肯定是赢不了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即使法援中心的律师能力再大,也不能超越法律反败为胜啊!说到这里,张律师的口气显得很无奈,李某总以为是法援中心是故意不给他援助,因而输了劳资官司又打行政官司!
采访到最后,张律师表示,以此案为例,呼吁市民要正确理解法律援助的,张律师概括说,法律援助的条件是“有理无钱”。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