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个用完早餐的打工仔,自称只是整理了一下裤子拉链,惹得在场的一位女中学生大叫一声,认定他是耍流氓。随即,在场的几个男的,把他扭进了村治保会;治安队员把他铐在了防盗窗上;女生的母亲带来了5个人,对他一顿狠打;随后,3个治安队员,脱去他的衣裤,用皮带抽打了半个小时,再把只穿三角裤的他反铐在大街的电线杆下,在他胸前挂了一块牌子,上写“变态色狼”,下写他的名字和籍贯;接着,有3个过路的行人打了他耳光,有一个老太太脱下鞋子,敲在他脸上和头上……如此几近裸体的被示众了近1个小时,老乡替他交了500元的罚款,闹剧才收场。(见10月15日《信息时报》报道)
其实,这对谁来说,都是可怕的悲剧。
从报纸提供的照片看,这位打工仔,背着秋阳,反铐着裸坐在高大的电线杆下,留给人的是侧影,看不到胸前牌上写了什么,也看不到他的脸上是什么样的表情,更无从得知他当时会有什么样的感触。他整理裤子拉链的瞬间,怕是无法查证了,看到的是一位女生,辩诬的是一个他自己。要是真如他自己所说,是早晨小便后忘了拉好裤子拉链,也该用较为隐蔽的方式,以避免引起嫌疑。他的方式不妥,是可以肯定的了,因为那个大叫一声的女生不存在陷害他的企图。因不慎的小行为惹出这样的麻烦,是个悲剧;要真是敢在大庭广众耍流氓,自然更是莫大的悲剧。
即便是对当众耍流氓的人,治安队员有权加铐吗?女孩母亲及同来的人有权饱以拳脚吗?治安队员有权脱去他的衣服并施以鞭刑吗?他就该被反铐在大街上挂牌示众?该饱尝随便哪个路人的耳光?该任由老太太用鞋子教训?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治安队员、女孩母亲、路上行人、老太太……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当有人用相机对着打工仔的时候,治安队员就理亏地为他松了铐;警方也闻讯展开对此事的调查;人们更期待着对此事依法作出处理。
可是,更大的悲剧还在这一个多小时里,捋袖上前的不少,敢出来说个“不”字的人却一个也没有。他们也许相信打工仔耍了流氓,却为什么不知道对流氓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只能是执法部门的事?他们也许是出于对流氓行为的义愤,却为什么不知道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他们甚至可能自以为是见义勇为,却为什么不知道在违法行为已被制止和嫌疑人已被控制以后的所有行为都与“见义勇为”毫不相干?为什么在那么多人的眼里:嫌疑人的人格,就不再是需要保护的人格;嫌疑人的权利,就不再是需要保护的权利?出于民意,出于正义,难道就可以无视法律?法律的基础是民意与正义,但法律一旦形成就神圣不可撼动,这正是民意与正义对法律最根本的要求。因为以暴力或权力的手段践踏法律,受伤的是法律;以民意的形式践踏法律,受伤的也是法律;甚至以正义的名义践踏法律,受伤的还是法律。一旦把法律弄得遍身鳞伤了,法律就保护不了任何人,包括习惯以民意与正义为幌子践踏法律的人。(稿源:红网)(作者:慕毅飞)(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