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谭大跃实习生林秀锦通讯员杨静)擅自更改交通标志标线是违法行为。昨天下午,市交警局在公布一些企业竟然委托广告公司,将自己公司的名字标上了交通指路牌的现象时,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这一法规。同时,对其中一家违规企业——某超市已实施了罚款2000元的处理,广告公司也将承担拆除责任和相关费用。
9月底,市交警局有关部门发现,北环大道东往西方向梅林路段的一块交通指路牌上,竟然无端标上了某超市的名称。随后,交警部门又在滨海大道、侨城东路等路段发现了类似擅自更改的交通指路牌,一共有16块,标明的企业分别为某超市、某装修公司、某品牌汽车店。
交警部门当即来到某超市调查。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只是和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广告公司做户外广告。他们以为广告公司是得到了包括交警在内的相关部门审批,才把公司名称标上了交通指路牌。交警部门随后来到某广告公司调查,得知该公司确实有户外广告发布权。但该公司却不知道,交通指路牌属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了交警部门外,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进行更改。
昨日,市交警局向某超市和某广告公司发出《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某超市罚款2000元,广告公司则承担拆除责任和相关费用。
作者:记者谭大跃实习生林秀锦通讯员杨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