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于夜间在公路上行走时被汽车撞伤。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被撞男子及路人均未看清车牌号。事发后的第四天,一名自称记下了肇事车辆车牌的13岁男孩到派出所报案。依此证据,被撞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被指认的肇事车辆所有人及司机赔偿损失,但其诉请并未得到支持。原来,法院经审理查明,报案男孩与被撞男子有亲属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今年2月18日20时许,家住本市津南区正营村的王某与两名同伴一起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挂倒,致当场昏迷。后经咸水沽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肋骨9、10肋骨折、脑壁挫伤,面部擦伤。经民警了解,在场人员胡某称看到肇事车辆是桑塔纳2000型轿车,牌照号前面为津A16,后面的没看清。就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13岁男孩李某在其三婶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称案发当时,其正骑车下正营桥回家,看到了整个案发过程,并把车型和车号全部记下。根据李某提供的车牌号可以明确肇事者为与王某同村的董某,该车车主系周某。据此,王某起诉要求董某及周某赔偿其医疗费4287元、伙食费12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5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2580元。
庭审中,被告董某辩称,王某被撞与其无关。2004年2月18日晚,其和朋友在板桥一家饭店吃饭,直到晚上21时许才回到正营村去接人。当时,在该村村口还遇到了交警查肇事车辆,其驾驶的汽车在被全面检查后放行。原告所说的目击证人李某是不满14岁的孩子,而且与原告是亲属关系(其三婶是原告的姑姑),其证言是不真实的。因此,董某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王某被撞的事实,同时认为,王某主张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系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此案调查中,亦未查到足以确认肇事者系被告的证据。对于被告提出的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王某未予否认。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王某主张肇事者是被告董某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孙启明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