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价值12.3万元的清洗设备,经中介公司介绍,想以空车配货的方式运到山东省临邑县。由于中介公司作为中间方,对承运人审查不严,造成货运走后,人货两空,法院判处中介公司对此案承担责任。10月29日,记者采访了此案。
今年5月24日,姜先生向沈阳某仪表科研所提供中介服务,该科研所与承运人王建国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合同约定,科研所将一台价值12.3万元的清洗机委托王建国运到山东省临邑县的一家公司。其间,科研所按合同交给姜先生服务费650元。
随着交货时间的临近,山东方面迟迟不见货来,便与沈阳分公司联系,科研所方面马上感到事情不妙,立即到大东区公安分局珠林派出所报了案。经公安局侦查,王建国的身份证是假的,假“王建国”所开货车是济南龙庆电器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但该企业早在去年被工商部门注销。为了履行合同,科研所又不得不另委托他人托运了型号相同的清洗机,额外付服务费800元。
沈阳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姜先生作为中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提供了虚假情况,并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姜先生赔偿科研所3.5万元,并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1000元。本报记者王野蛟通讯员吴迪杜小红记者电话:13304032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