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终审改判8年
本报中山讯 记者潘林、通讯员林沛瑜报道:广东省高院对胡志标票据诈骗罪不予认定,“标王”二审改判8年。这是法院日前对其妻林莹作出二审判决后才得以披露的消息。
今年9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林莹的辩护律师披露,胡志标案早在今年2月份就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0年4月18日,爱多原总经理胡志标因票据诈骗、挪用资金等犯罪嫌疑在中山被汕头警方拘留审查。200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胡志标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而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印证,且双方在整个过程的经济交往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不予认定。2004年2月6日,省高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判胡志标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罪金25万元。(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