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广东一些媒体报道了一则与见义勇为牺牲者有关的新闻,说的是深圳松岗一名见义勇为牺牲不久的司机的孀妻和父母为争5万元政府慰问金而对簿公堂的事。笔者读完这些报道,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
据报道,这位勇士在抓进入他人房间抢劫的歹徒时牺牲,宝安区政府和松岗街道办事处给他家送去5万元补助慰问金,并由其母代表家人收取。但是,抚养其子生活的勇士遗孀称,这笔钱是政府用来补助勇士年仅3岁的幼子的,她应当得到这笔钱的监管权。由于争执不下,便起诉到法院,经法庭调解,其妻和其父母庭外和解,分别拿到3万、2万元。
如果这笔钱没有勇士遗属相争的背景,那么,这起最终由原告向法庭撤诉的纠纷仅仅是一宗普普通通的社会新闻,从有的报纸在标题中提到这位司机“见义勇为牺牲不久家人便争财产”或“青年见义勇为牺牲后,其妻与父母各自认定5万元抚慰金该归己所有”等表述来看,“见义勇为牺牲”者家人争财产上公堂,显然成了这个社会新闻的“看点”。而对于任何一位与人为善的公民来说,无疑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纠纷发生在勇士遗属之间。如果谁抱着一种看勇士家人笑话的“看客”心态来对待这一令亲者痛、仇者快的“看点”,显然是为社会所不齿的。勇士的父母和遗孀,都是经济困窘的普通人,他们之间在财产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即使其中不无利己、狭隘的成分,也不必大惊小怪,予以责难。事实上,双方最后的和解,是社会都愿意看到的局面。那么,对于这样一宗谁也不愿看到的纠纷,如果不报道是不是更好些呢?毕竟,媒体不是社会万象的录音机,不必事无巨细,有闻必录。而是需要对新闻素材进行筛选的。
事实上,对这则新闻素材的甄别、加工,也反映出有的媒体工作不够严谨,对人有失厚道的粗疏之处。例如,从一家报纸的报道上,我们看到,勇士父母和妻子争执的是5万元抚慰金的所有权,而另有报纸则称双方争执的是对这笔给勇士幼子钱财的监管权。而所有权和监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为自己争和为幼儿争则关乎对争执双方的道德评价。这是不应当马虎的。
勇士已长眠,假如他在九泉下有知的话,不知道会为上述报道感到自豪呢,还是该为之难堪?其实,这不是一道出给勇士的难题,而是对生者良知的考问。(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