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岷记者谢甜甜报道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张先生也许永远都不会了解“定金”比“订金”值钱。
家住立山的张先生想在鞍山一家车行买一款汽车。因车行没现货,张先生便与车行签了一份“新车订购单”,预付了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当时车行负责人承诺,如果在交货前张先生后悔,可以随时取回5000元。张先生交完钱后,车行给了他张收款收据。半个月后,张先生觉得这款车型不太适用想退掉,然而,车行却以张先生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这时,张先生才发现车行所开的收款收据上写的确实是“购车定金”。疑惑的张先生弄不明白,为什么“订”“定”仅一字之差,他就不能讨回这笔预付款呢?
立山消协工作人员解释,“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无论双方哪方违约,都只须退还所收款项。工作人员强调,“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里面的猫腻却很大,有些狡猾的商家往往利用这个区别钻起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