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共同参与,进行间接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大选采用“选举人制”,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当一个州的多数选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选人时,那个州的“总统选举人”就必然要支持本州选民的决定。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选举规则:“胜者通吃”。即任何一个州,哪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选民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选举人由各州按照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其数目等于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数。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和人口数量而定。每个州都在国会有两名参议员和至少一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三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三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
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名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这样,率先获得270票的候选人就可以赢得大选。
同时,因为各州代表的选举人票各有多少,所以赢得州的数量多的候选人不一定就赢得最多的选举人票,这也是为什么布什赢得较多的州却仍和克里不相上下的原因。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按照一州一票的原则,对获得选举人票数位居前三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各州的投票必须得到多数众议员的认可。得绝对多数票,即至少26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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