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规定扩大援助范围
【本报讯 】(时代商报记者赵桂华)从12月1日起,辽宁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了。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省长张文岳已经签发《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根据辽宁实际情况,将法律援助范围和事项增加了4大项。
原来法律援助“门槛”偏高
据了解,国务院《条例》在明确了6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同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辽宁省政府相关部门在调研中发现,《条例》规定的6种法律援助事项由于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偏少,客观上造成法律援助“门槛”偏高。
援助范围和事项扩大4项
考虑到目前社会经济困难群体的实际状况与法律援助的实际承受能力,该《办法》在国务院《条例》原有6项基础上,增加了第七项,请求工伤待遇的;第八项,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第九项,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第十项,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确定了经济困难标准
同时,《办法》中明确了辽宁省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符合的经济标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但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此外,《办法》还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列入法律援助人员范围,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吸收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自愿参加法律援助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