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创)在第一次与物管打官司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法院认定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第二次,当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发生纠纷时,法院却认为“它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不是其中有什么问题?不服气的业主决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
据了解,2003年8月,江北“好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物管产生房屋纠纷,将物管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不料,被法院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后来,业主委员会又上诉至市一中院。经审查后,市一中院也认为,按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身份不具备诉讼条件,同样驳回了上诉。
今年4月,“好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到江北区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并领取了小区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物管部”)营业执照。同年8月,物管部以小区业主钟先生“拒不缴纳物管费共216元”为由,将钟先生告上了法院。不料,这一次一告就中,钟先生败诉了。
“不是说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吗?”面对钟先生的疑问,江北区人民法院表示,现在的“好家园”物管部是经过了工商登记的,拿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同时,它也是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并对小区实行自治管理的物业自治管理组织。所以,“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上述答案,钟先生似乎还是颇感不解。于是,决定上诉至市一中院。明天,此案将再次开庭。本报将关注此案的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