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方面发布了《个人债权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不少小额投资者因此觉得吃了颗定心丸。笔者以为,这样的想法实在很危险,可能助长其道德风险。
我国一直对小额投资者权益特别是居民存款给予高度保护,在金融机构关闭或破产时,保证100%返还本金与正当利息。这种保证虽然对社会安定有好处,但这种“承诺”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逆向选择,由此小额投资者可能不去考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他可以选择很差、甚至是不合法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去储蓄、去投资(这样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往往收益较高),因为他知道政府最终会兜底。这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小额投资者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关闭了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采取救助的方式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对于因银行破产而造成的个人储蓄存款损失及因证券公司倒闭或挪用客户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尽快实行商业补偿方式,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此次“收购意见”的出台,使政府多年来对小额投资者损失的“合理救助”变成了“依法收购”,虽然向补偿商业化迈出了一小步,但并没有改变其“政府兜底”的本质,决非长久之计,恐怕对控制小额投资者的道德风险难以产生明显的直接作用力。
不过其警示效果是明显的。实际上,这个“收购意见”的主要意义在于为急待推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作出有益的铺垫,以便在目前这种金融改革过渡时期“依法”化解因金融机构破产而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收购意见”作为特定时期的过渡性措施,再次比较宽厚地给了小额投资者一个提高投资风险意识的适应期,但也肯定是最后的适应期(因为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呼之欲出)。小额投资者应该抓紧时间尽快增强投资风险意识,自觉控制自身的投资风险行为,既要慎之又慎地选择证券公司和存款银行,也要慎之又慎地选择投资种类和金融产品。谢风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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