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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手术后变脑瘫 植物人告医院索赔150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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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11月10日10:04 来源: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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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了,小魏的起居饮食一直靠家人照顾。
南方网讯14年前,2岁的小魏被诊断为漏斗胸,一次手术后呼吸心跳骤停,医生给他打了一针肌松药剂。随后至今,小魏一直呈植物人状态。最近其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赔偿1537335元。昨天(11月9日)此案开庭,到底是手术风险还是医疗事故等问题成了辩论焦点。
今年已16岁的小魏体重不足50斤,手脚都是弯的,骨架很细,无肉。不能走路,不能自己吃饭,一切生活不能自理。昨天,保姆把他抱到法庭,他全身只有眼睛时不时转一下看看法官和周围的人,笑笑,吐吐舌头。然后小魏就把头插在保姆怀中,再也没有抬头。过不多久小魏就在保姆的怀中离开了法庭。
旁听席上坐着一位老人,她是小魏奶奶的亲戚,听到辩护律师说“孩子14年都是植物人”时,老泪纵横。据悉,小魏的姥姥因其成植物人后,长期照顾累出了脑血栓,现半身不遂。其外公因此脾气暴躁,经常喝闷酒,一次酒后脑溢血离世。小魏的奶奶也在陪小魏睡觉时离开了人世。
庭审焦点
医疗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开庭前,广州市医学会对本案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儿胸骨向后倾斜,其漏斗指数超过0.2的临界点,医疗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原告否认了该鉴定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002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病例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而该医院“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将病历档案擅自从档案室中调出并修改”,证据的客观性存在问题,如部分页码缺失、被涂改等。按此“病例”鉴定,程序不合法。
院方庭上称,医院是在应付诉讼的情况下才启封病例的。同时,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是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选定的,程序合法,该医疗鉴定书合法合理。至于有些页码缺失问题,因该病历是14年前形成的,在整理编排中出现失误是难免的,但记载的时间和事件前后吻合。原告则称,一天内应有多次医疗记录,抽出一些来,时间上可能还是衔接的。
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院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1990年4月29日5时多,小魏术后心脏停跳2分钟,经12分钟的抢救,病情才得以稳定。
孩子为何呼吸停止?原告认为,孩子术后需24小时监护,医生记录中的“半小时前观察到的明显反常呼吸运动”一句显示医生半小时前就已发现了孩子有异常现象但没检查出原因;同时记录显示,医生在明知小魏的插管已浅的情况下,还给他注射了一针肌松剂,该剂的作用是抑止患者的自主呼吸。
这样呼吸机的氧气进不了肺,小魏术后本来自主呼吸不行,造成其缺氧。而抢救只需插深一下插管即可,孩子缺氧说明医生未尽检查之职。
院方认为,患儿术后出现心跳停止等症状,是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是不可预防不可逆转的。而且在14年前的技术条件下,打肌松剂是符合当时急救和护理常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同时,实施手术前,孩子家长是要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上虽未明确写明可能会带来脑瘫,但该书已写明可能会有肺不张及并发症,而肺不张容易导致脑瘫。
原告辩称,院方没有做到风险告知,首先没有写明会导致脑瘫,而且手术同意书是在小孩出院时才填写的,下署日期是1990年5月28日,后发现不对才改成原手术日期即当年4月29日。
是否过了诉讼期限?
院方表示,术后至今已14年,原告一直未对院方表明此事,远远超过了民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的期限。
原告方面称,之前都不知小魏的植物人状态和在该院的医疗过程有关,直到今年3月29日听医务人员议论,才知权益受损。按照民法规定,从知道、应知之日起算,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由于本案争议太大,没有当庭宣判,需择日再审。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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