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此“手印”前妻把属于他的房产卖了现在的妻子和他产生了隔阂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证员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在老百姓的眼里,为了公正才去公证,有了公证才能保证公正。然而,如果公证处做了虚假公证怎么办?昨天,桥东区法院对一起虚假公证案进行了宣判。
房产被卖
2001年8月,在成都工作的郑建国接到石家庄女儿的电话,说石家庄的房子被妈妈私自卖了。郑建国一惊,此房的产权人是他,他没有授权任何人,房子怎么会被卖呢?
裕东小区11栋2单元401号住房是郑建国原单位的房子,郑建国1992年和文某离婚,离婚后,郑建国去了成都,并在成都组成了新的家庭,女儿郑莉和妈妈文某住在裕东小区。2000年房改买房时,郑建国成为该房屋产权人,但他和文某及女儿口头协议,房子三人一人一间,郑建国自愿把一间房子转让给女儿,他还让前妻在合适的时候给女儿办转让手续。2000年年底,文某单位分房后搬了出去,2001年5月1日郑莉结婚后也搬了出去,8月底,该房就被文某委托中介所卖了。
子虚乌有的手印
郑建国知道,中介卖房必须有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卖房书,房子的产权人是他,中介所是怎样把房子卖掉的呢?
在调查房屋被卖过程中一份委托书和由石家庄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引起了郑建国的注意。委托书的委托人是郑建国、文某,受托人是张某,委托内容为“我们卖方全权委托张某代理人代为代理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小区11栋2单元401号一套房产的产权评估,代领房地产转让契约书,房产权过户,直至办完为止”。
而那份(2001)石证民字第10128号公证书上明确写着:“兹证明卖方郑建国(男,1952年3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18号)和妻子文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于2001年8月27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公证处公证员杜某某2001年8月27日。”
委托书和公证书把郑建国看得莫名其妙。自己和文某10年前就离婚了,怎么公证书上又写着“郑建国和妻子文某”,这不等于宣布自己重婚吗?再者,2001年8月27日自己在成都,根本没在石家庄也根本没有和文某到公证处,更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
郑建国觉得公证书是假的。而正是这份虚假公证书,才使得文某卖房得逞。郑建国找到石家庄市公证处领导和石家庄市司法局领导,反映公证书的虚假问题。2001年10月15日,石家庄市公证处作出了《关于撤消公证书的决定》,认为“在郑建国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委托书》公证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决定撤消(2001)石证民字第10128号公证书。”
在此期间,郑建国及其女儿郑莉觉得文某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将文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文某停止侵权,退回房屋。
经一审二审,法院判文某将卖房收入的三分之一赔付给郑莉。
夫妻间的裂痕
纠纷似乎了结了,但郑建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2002年春节,郑建国在成都的妻子来到石家庄,当她看到石家庄市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时,当即责问郑建国:“你到底离没离婚?”郑建国尽管百般解释,但还是在夫妻之间留下裂痕,以至于郑有家不能回。因和文某的房产纠纷,自己两年来一直奔波在石家庄、成都之间,光交通费就花了好几万元,由于精力不济不得不辞去成都的工作。而所有的一切,郑建国觉得都是虚假公证造成的。
将公证处告上法庭2003年9月15日,郑建国和郑莉将石家庄市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2417元、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2003年10月22日和2004年5月18日,桥东区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郑建国的代理人张培杰律师指出,公证当天郑建国根本没有到场,更谈不上按过手印,公证书的内容是虚假、错误的,石家庄市公证处应该就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公证处委托代理人郭树军当庭承认,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处确实有过错,但已经纠正,事实上没有给原告造成伤害,公证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郭树军认为,公证处的公证书只是证明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证明郑建国的婚姻状况,而且从被告出证到撤销公证只经历了短短两个月时间,根本就没有对郑建国现有的婚姻造成任何影响;他还认为,本案的真正侵权人是郑莉的母亲文某,而不应是公证处,出售房屋的真正原因是文某拥有产权,而与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让公证处承担损害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昨天,桥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书称:经审理认为,石家庄市公证处作为公证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公证事宜,保证公证程序的合法。被告对其所作的(2001)石证民字第10128号公证书被撤销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导致二原告诉讼,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因诉讼承担的诉讼费用及原告郑建国支付的交通费、房屋登记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市公证处赔偿原告郑莉损失1926元,赔偿原告郑建国各项损失4691元。
别让公证失信于民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本质是代表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以保障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因此,诚信是公证的最大价值所在,也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更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公证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公正和诚信的化身,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代表了政府和社会的信用度,然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虚假公证让人们不得不对公证的公信力发生怀疑。发生在古城西安的宝马案距今不远,在这次事件中,人们除了记得愚弄群众的经销商杨永明、收受巨额贿赂的陕西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庆安,同时还记得西安市新城区具有15年执业经历的国家二级公证员董萍,她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业内人士认为,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化水平较低是公证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据了解,我国现有公证员12万多人,公证处3189个。目前,公证员队伍发展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全国共有2000余名公证员转行,占到公证员总数的20。而且,在全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当中,只有不到1的人愿意从事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