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小姐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一个月前她通过中介公司在东山区租了一套房子,当时和房东约定,房租里包括每月水电费60元。
可住了半个月后,房东却说电费太贵,告诉她除电灯外不能私自使用其他电器,而且还说要不定时地来检查,如果发现使用其他电器就要没收。
由于在合同里并没有规定不可用其他电器,感觉受骗的林小姐想退租,但房东表示如果不到期退房的话,押金就不给退了。
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据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出租的房屋除没有分电表的老房子外,大多是水电费另计,由租户自己交。在租金中假如包含固定数目的水电费其实更麻烦,用少了租户觉得不值,用多了房东会觉得亏。双方最好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平时有几个人居住、有多少电器可以使用等细节,有时候还要注明用电度数的上限,超过的部分仍由房客承担,以免计较起来产生纠纷。
对此,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余树林律师认为,在租房合同中既然没有对可以使用的电器进行规定,所以林小姐使用电饭煲等家用电器没有违反合同,房主也无权没收林小姐的电器。从合同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已经分离,林小姐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居住权具有排除他人侵犯的特性,对于已经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即使是房屋的所有者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随时进入。(见习记者魏丽娜)(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