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10日电(记者俞丽虹)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平均每年要查处600多件垄断行业限制竞争案件,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成为被查处的重点对象。
记者从10日举行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上获悉,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近年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加强了对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
据统计,1995年至2003年底,全国共查处垄断行业限制竞争案件5414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铁路、保险、电信、邮政、商业银行、烟草、石油、盐业等行业。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还依据地方性法规,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联合划分市场、统一价格等卡特尔行为进行了查处。2004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破地区封锁、打破地方保护的统一执法行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垄断行为或称限制竞争行为。即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目前,我国各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已设立专门的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在全国50多万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中,有近7万人专司公平交易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