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周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常规义务。
据了解,POPs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至今已有151个国家签署、83个国家批准。它是继1987年《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步骤。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2004年8月1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须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当日起计的两年内制定国家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生产和使用,并严格控制其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
据介绍,与常规污染物不同,POPs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并在全球范围内长距离迁移;被生物体摄入后不易分解,并沿着食物链浓缩放大,对人体危害巨大。很多POPs不仅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而且还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有研究表明,POPs对人类的影响会持续几代,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将构成重大威胁。
公约中首先消除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POPs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同时公约规定,列入控制的POPs清单是开放性的,将来会按规定筛选程序和标准进行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