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省性学会成立十五周年庆典暨相关学术会上,卫生部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徐天民教授认为,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后,应该对特定人群(如亲友、密切接触者)进行告知,而在无关人群中保护病人隐私权,医护人员尤其要注意对病人资料的保密。(见《青年报》11月9日报道)
读完报道,笔者觉得徐天民教授的观点应该可为社会接受。
人们知道,据有关卫生防疫机构预计,我国目前已处艾滋病暴发前沿,艾滋病患者与感染人数也在呈上升趋势,而鉴于此严峻态势,卫生部也在近日发文要求让孕妇自愿测艾滋病的复盖面达到90%,应该说,这些措施对阻断艾滋病的传染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在如何防治艾滋病人的问题上,除医学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同样摆在社会面前:即如何在有效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前提下,怎样使相关人群尽可能的免受感染,这中间还有一个不同人群之间的权力义务平衡关系。而隐私权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这个隐私必须是无关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生活状况,也就是说,只要在不影响社会公共与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个人隐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与保护。而具体到艾滋病人的隐私保护也是同理,当一个艾滋病人在医学上不会危及他人的范围内,那相关病情就应予以保密,反之,如在危及范围之内,他人就有权利知晓自已身处范围的真实状况。所以就此观点看,徐天民教授应该对特定人群进行告知的观点(建议)是合理可行的,而其之所以合理与可行的关键,就在于如此操作,不仅符合医学阻断要求,同时也符合病人与健康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社会尊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这不仅牵涉个人权利的实现,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的标志,而一个个人权利没有保证的社会,整个社会的文明也就失去了基础,因而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徐天民教授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观点(建议),不仅对有着医学与权利的双重意义,其实对有关部门与社会公众来说,在如何处理和把握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上,都有着相当的普遍意义和启示。(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