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前院长陆德明嫖娼一事成为媒体与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综观此前媒体的报道,笔者以为,当此事公布之时,有如下几个疑问没有被厘清:其一,陆德明是否嫖娼?提出这样的疑问,主要是因为警方并非当场抓获,人证物证俱在;其二,媒体皆云陆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那么这一“错误行为”是否是说自己嫖了娼?在看了媒体的诸多报道之后,仍然是语焉不详;其三,复旦大学仅仅根据警方的处罚决定便说陆德明的错误行为是嫖娼,是否有些不严谨?
在经历了沉默的数日之后,11月8日,陆德明终于给媒体发了书面声明。“我愿承认错误,但不愿因此蒙冤。”陆德明在声明中表示自己愿意承认错误,但指出当时是出于同情女方才犯错误,而且事后还遭到女方的敲诈,同时,陆德明对复旦校方的处分不服,认为没有依据。
陆德明在声明中没有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嫖娼,这是这个声明的关键。那么,陆的行为究竟算是什么?我们不妨看看陆的声明中的一段话:“警察8月12日找我,说有案要我录供作证。由于对上述错误的理解不同,对事件严重性的疏忽,在警官表明将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我积极配合并签了名。事后受到了治安警告和罚款。”
从这一段措辞严谨的声明中,看得出陆还有难言之隐,如果是人证物证俱在被当场抓获,陆在声明中称的“蒙冤”又从何谈起?既然并非当场抓获,而只是凭着与陆有“密切关系”的一女子的供述来断定陆的行为,这样的推断是否是另一种有罪推定呢?
不难看出,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缺乏必要的质疑和独立的判断,而仅仅是停留在一哄而上、人云亦云的表象上进行所谓的探讨,这偏离了媒体必须客观公正严谨的要求。
毫无疑问,在“教授嫖娼”(姑且这么表述)事件中,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所处的地位都在燥热的炒作空气里被无限放大,而那些难以解释清楚的疑问则被置于一边,无人问津。这显然是浮躁之气甚嚣尘上的一种见证。有谁意识到,当公众与媒体一窝蜂地加入到报道“教授嫖娼”事件的行列中时,却有可能不自觉地背弃我们一直追求的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呢?
笔者无意为陆德明的错误行为进行辩护,因为陆的行为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嫖娼,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做法。(稿源:齐鲁晚报)(作者:瀚海风)(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