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1月11日电记者安洋报道: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山西省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今后在山西省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有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派驻开发区的直属分局统一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依法实施用地管理,开发区内产业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等生产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开发区规划面积的70%~80%。严禁以任何形式改变开发区土地用途,特别是严禁利用开发区土地进行任何商品房开发。
开发区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省、市环保部门批准后,区内具体项目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入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要在各开发区设立派出所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享有市级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权限,负责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及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工作。
关于完善对区内企业的服务出台的规定有: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派驻机构对入区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实行服务项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开发区依法实行统一收费,投资商入区后的水、暖、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由开发区一个窗口限时办理;区外部门不得随意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对投资商的咨询和投诉,管委会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