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岭)呼兰区萧红小区居民为公共设施被法院执行走了,要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他们告诉记者,该小区480多户居民的锅炉房、物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被阿城市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给执行走了。老百姓们不明白,公共设施怎么能被抵债?
呼兰区萧红故居动迁安置楼是由4栋楼组成,该小区物业管理是由彬强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该公司经理郑国彬说,他们公司是有资质的,并受原呼兰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该小区物业。萧红小区的480多户居民的物业和供暖都归他们管理,签订的合同是5年期。目前已包烧了3年,就连今年的包烧费都已收缴了50%以上。令他们不解的是,阿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阿城市明奎运输户诉省千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将千秋公司承建的坐落在呼兰萧红小区的物业管理办公室、锅炉房主体及锅炉设备作价判给了明奎运输户,并且还快速地为其办理了房照。
气愤的居民们说,阿城市法院(2000)阿经初字第164号民判决书第三项判令:“被告千秋公司如无资金给付原告,用被告完工后五户住宅楼作价清偿”。然而,阿城市法院在执行中却以裁定扣押该楼房的公用物业办公室、锅炉房等居民公用设施来抵债,这是明显的违法办案,不能因为他们产权纠纷就影响老百姓的生活。
当记者问及其判决依据时,阿城市法院执行局张局长说,他是5月份才到执行局的,据工作人员给他介绍,千秋公司的法人涉及到了刑事案件及经济方面案件,他们欠的钱很多,公安局等部门对其财产进行了扣押,我们执行时没有财产了,清查发现只有锅炉房好执行了。
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公共设施是指绿地、锅炉房等设施。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9号令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作了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